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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复进口”的成因及抑制之策

2008-07-21 15:45 来源:马强

  一、我国“国货复进口”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国货复进口”规模逐步扩大,在当年进口总额中的比重也稳步上升,到2007年国货复进口额已达到857.4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比重为9.0%.当前我国“国货复进口”的主要特点:一是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部分沿海省份如山东、广西国货复进口倍增;二是自香港复进口占逾9成,自东盟复进口增幅明显趋缓;三是复进口主要产品为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占当年国货复进口总值的88.1%;四是加工贸易仍是复进口主要方式,占当年国货复进口总值的69.1%,一般贸易复进口增长42%,增幅较快;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国货复进口占近8成,私营企业复进口大幅增长。

  二、“国货复进口”成因及增长分析

  (一)针对现行出口退税、关税倒挂等政策和办法,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选择复进口

  1、通过复进口争取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进料加工(包括深加工结转中间环节)使用国产料件,只有待结转货物加工为成品报关出口离境后才可退税;来料加工企业直接使用上游企业的国产料件,加工成品出口不享受退税。不少上游企业将国产料件直接出口境外退税,然后由加工贸易企业以保税方式复进口,既能使上游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又使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免交增值税。

  2、通过复进口避免部分IT产品的关税倒挂

  最近几年,我国对部分IT产成品实行零关税进口,但生产这些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税率不变,进口料件与成品关税税率倒挂。企业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成符合零关税标准的产品,先出口复进口,避免了缴纳这些商品的关税。

  3、通过复进口获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退税差率

  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产品增值税平均征17%退13%,先出口再进口,就获取了4%的退税差率。

  4、通过复进口继续享受外商投资设备的全额退税政策

  国家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出口的,给予全额退税,5年内分期返还。2002年国家政策调整为从出口转向国内市场的,不再享受此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先出口再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就可以得到设备全额退税。

  5、部分复进口与“飞料”逃税有关

  “飞料”是指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优惠政策,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后,在国内完成加工,且制成品在国内进行销售而不再输往国外销售,同时逃避补征进口关税。部分复进口和“飞料”相结合,事实上逃避了在我国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调整在我国的经营布局和竞争策略而采取复进口

  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加工贸易,主要采取原材料和销售市场“两头在外”的方式,近几年纷纷把采购和目标市场转向国内。有的把从中国境内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成品,先出口到香港,在其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转一圈,复进口到境内加工贸易企业;也有的利用在境外的销售代理权,把制成品先出口再进口,在内地市场销售。

  二是许多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司内部分工的全球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利益最大化,进行大规模跨国生产、经营和进出口销售,由其配送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旗下子公司调配生产料件,并将一些地区总部移至中国大陆,从而引发国货复进口。

  三是在目前已经存在保税物流园区的地区,可以通过“区内一日游”来部分解决“香港一日游”的问题。但是,如果有些地区从运输的距离和办理进出物流园区的成本上考虑,通过香港可能更便捷且节省成本,那么对香港渠道的选择也不会因保税物流园区的建立而放弃。

  (三)国际产业分工细化在客观上要求某些中间品多次进出关境而导致复进口

  在国际产业分工和转移重组中,一种制成品往往由多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零部件加工而成,而且在最终产品形成前,中间产品可能要多次出入一国关境。比如在深圳,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半成品如电子元器件,需要在几个国家装配而成,需经几次出口复进口。

  (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完善

  目前国内有三种办法:一种是广东省内实行的“不征不退”,一种是大多数省市实行的“先征后退”,还有一种是“先挂账后算账”。企业或为了减少征税退税时间差造成的资金占压,或担心政策不明“秋后算账”,或避免跨省区结转的繁杂手续,转而采取出口复进口。

  (五)国际销售市场竞争加剧,以赊销方式出售的国际产品由于销售不畅在合同约定的试销期退货引发复进口

  (六)可能是已出口国外的产品在国外没有合适的维修机构,在产品出现故障后需要运回国内维修,从而引起复进口;或是参加国际会展的产品在会展结束以后需将展品运回国内引起复进口等

  (七)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出口业绩的追求也是诱因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

  对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逐步取消进口减免税政策,降低乃至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实行进口征税、出口免税的国际通行办法;另一种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通过完善管理减少“国货复进口”。从目前情况看,在国内企业长期依赖国家出口退税支撑出口的阶段,完全取消出口退税做不到,但应逐步调低出口退税率,同时研究加快增值税转型、向完全取消出口退税过渡的办法。

  (二)政策引导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升级

  我国加工贸易在产业主体、加工深度、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与国外不同,“国货复进口”的情况也就不同。日韩等国加工贸易主体是本国企业,而在我国,外资是主体。要解决“国货复进口”快速增长的问题,就要加快调整贸易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国内配套生产和配套服务能力,使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靠拢,最终消除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三)深化海关管理制度改革,改善并加强监管

  一是在区港联动试点基础上,可探索在境内建立国际物流园区或自由贸易区,国内配套原材料和零部件在区内享受进出口贸易政策,以鼓励企业直接使用国产料件;二是进一步完善深加工结转办法,建议税务部门对全国范围“转厂”、“转关”货物视同进出口管理,实行“不征不退”政策,简化“转厂”、“转关”手续,统一操作办法;三是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整合通关模式,推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构建严密高效、物流顺畅、便捷快速的现代海关监管体系。

  (四)应加强国货复进口的分类登记统计管理和税收补征

  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国货复进口的登记申报管理工作,而海关部门对于商品出口也要进行统计。在此情况下,应当将各地的商务部门和海关的相关信息汇总整合,从而将复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商品甄别出来。对于这部分商品,应当确定其为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即便是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在税收上也应与一般贸易进口产品同等对待。对于从各地海关复进口的国货,海关应当及时补征各项税收,这样,国货复进口不但无利可图,而且会由于运输、仓储等服务费用导致成本上升,从而使国货复进口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五)对于赊销、国内维修和会展产品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登记管理中详细记录,并按照一般贸易品补税

  (六)改变对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的考核办法,引导它们把力量用到转变进出口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