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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基本思路

2008-08-21 11:19 来源:高国力

  一、海峡经济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状况

  海峡经济区的区域范围主要包括福建全省,台湾地区,浙江省温州、丽水2个市,广东省梅州、潮州、汕头、揭阳4个市,江西省抚州、鹰潭、上饶、景德镇4个市。

  (一)自然地理和环境条件

  海峡经济区大致位于北纬20-30度、东经110-120度之间,气候总体上属于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摄氏20度左右。夏季相对较长,四季并不分明,年降水量丰富。台风发生相对频繁,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海峡经济区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台湾和福建两省为主体,外向型经济相对领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总体上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但是,由于该区域独特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环境,山区面积大、资源并不富裕,因此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比较突出。截止到2006年底,海峡经济区土地面积26.4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74%;人口总量9918.5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量的7.41%;地区生产总值3.78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16.09%;人均GDP 38015元,同期大陆地区人均GDP15973元,台湾人均GDP 112686元。

  二、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和海峡两岸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根据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现有阶段性特征,立足国内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完善状况,明确海峡经济区中长期区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打破行政区的原则

  出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需要以及统计数据获得的方便,海峡经济区的区域范围以地级市作为行政区划单元和边界。但是,经济活动的辐射和带动往往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因此,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总体上依托行政区,但是在规划的不同领域和重点,如生态环境保护、流域开发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则要适度打破行政区,放眼于周边地区,按照规划领域的自然规律和特征进行规划,不囿于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突出重点、不面面俱到的原则

  区域规划不同于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的指令性计划,不需要面面俱到,尤其是不能包办市场应该做的事情。主要突出市场失灵的一些领域、政府缺位的领域以及跨行政区域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等,包括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重点流域和区域的功能分区等。

  (三)引导性和约束性结合的原则

  区域规划不能再像传统意义上的规划那样一味强调政府的主观意图和行政指令,应体现和调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引导、调控和前瞻性作用,明确开发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提高开发建设的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明确约束性条件和指标,制定开发建设的准入门槛和最低标准,确定约束性领域和区域的功能和结构,体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近中远期分阶段推进实施的原则

  区域规划更多地着眼于区域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和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近期启动和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工程项目。由于涉及的领域较多,必然存在一个开发时序的问题。因此,区域规划中应明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重点任务和建设目标,建立统筹规划、分阶段实施的领域、目标和重点任务体系。

  三、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战略思路

  根据海峡经济区目前的发展水平、区域差异和结构特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要求,分层次提出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战略思路。

  (一)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提升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力

  新时期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东部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进程和外向化水平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地区更为领先,其他区域相对落后,存在一定不平衡现象。海峡经济区由于台湾与大陆政治关系的波动,影响了这一区域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再加上这一区域为沿海低山丘陵密集地区,可利用土地及矿能资源相对缺乏,与东部沿海其他地区相比,本区域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制定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应立足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特征,加快区域内各板块的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成为对接东亚、东南亚乃至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区域单元。

  (二)对接珠三角和长三角两大经济核心区,培育成为东南沿海的新增长极

  我国沿海对外开放自珠三角到长三角、再到环渤海地区,呈现自南向北的梯度推移。海峡经济区由于自然、政治等方面原因,处于沿海地区由珠三角过渡到长三角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洼地,不仅制约整个东南沿海的对外开放,也不利于珠三角和长三角的进一步发展优化。制定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正是通过海峡经济区与周边区域以及海峡经济区内部各区块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增强海峡经济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更好地对接珠三角和长三角,加大与两大核心区的要素流动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两大核心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更好地为两大经济核心区提供土地、劳动力以及市场资源,逐步打造成为连接两大经济核心区的重要高地。

  (三)加强台湾与大陆的经贸联系,促进海峡两岸区域经济的对接融合

  海峡经济区主要包括台湾和大陆两大区域单元,其主要特征体现为,一是存在台湾海峡这一自然屏障,将两大区域单元分割;二是存在政治屏障,敌对氛围甚至战争威胁的长期存在影响到两岸各自经济的发展和合作。实际上,由于两岸相近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资源禀赋特征,两岸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潜力巨大。通过制定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消除分割两岸的自然屏障和政治屏障的影响,将台湾和大陆纳入统一的区域整体来考虑,大力发展两岸的经贸合作,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挖掘相互的合作潜力。既要发挥台湾对海峡经济区的龙头带动作用,又要形成海峡经济区对台湾的支撑,促进形成海峡两岸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格局。

  (四)加大要素流动和资源整合,带动福建与浙南、赣东、粤东北等周边区域的开发和互动

  海峡经济区大陆板块包括福建、浙江南部、江西东部、广东东北部等几个行政区块,目前由于山地和河流多,可利用土地少,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不利于产业和城镇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存在的行政区划分割,各个区块之间的要素流动和资源整合各自为政,缺少相互间统筹规划,使得目前各区块之间分工合作和优势互补的格局没有真正形成,造成资源的低效开发利用,以及相互间不良竞争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目的就是打破存在的行政区划壁垒,加强对各省交界地区的辐射和带动,真正发挥各区域的比较优势,促进海峡经济区内各区块的互动和互补。

  四、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实施的配套机制和保障措施

  实施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应建立高效、公开、透明的配套协调机制,落实现实可行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分阶段实施,促进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稳步推进。

  (一)建立跨省市协调沟通机制

  海峡经济区涉及台湾、福建、浙江、江西、广东5个省级行政单元,19个地市级行政单元,应加快建立不同层次跨行政区联系协商机制,确保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顺利实施。一是建立跨省级协商机构,通过定期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招商推介、人员交流、领导互访等多种形式,对区域规划中涉及到的一些重大事项和建设项目进行协商和决策。对于台湾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特殊灵活的协调机制和模式。二是建立跨地市协调联系机制,就更加具体的一些建设事项进行协商,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生态保护、市场建设、能源、水利等领域,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多样的协调沟通机制,包括合作办公、现场督办、共同会商等方式。

  (二)加强专门的领导和组织机构的分工合作

  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涉及领域多,任务重,时间长,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落实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同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各相关部门,加强相互间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政策和任务的顺利制定和稳步推进。各省应成立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省级领导机构,各地市也要相应成立市级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领导机构,加强省、市不同层级领导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同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也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分工合作和协商沟通机制,避免各自出台政策和规划的交叉冲突,确保规划涉及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设立相应的资金扶持和融资渠道

  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实施中涉及到的建设项目数量多,工程量大,需要巨额资金作为保障。因此,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渠道,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为规划实施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一是设立海峡经济区发展专项基金,基金来源可以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援助、企业和个人捐助等多种来源。二是采用投资补贴、财政贴息、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各类资金参与海峡经济区建设。三是大力推广BOT、TOT等利用国外资金的方式,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先进方式,保障境外资金参与进入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四是成立海峡经济区区域开发银行,借鉴浦东开发银行、天津滨海银行等经验模式,为海峡经济区开发建设提供专门的信贷资金支持。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和评估

  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土地、环保、城镇、产业、人口等多个领域,既要防止急于求成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又要避免消极对待而导致规划推进缓慢。因此,需要加强对区域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办法和奖惩机制。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综合或者专项评估,研究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建立评估后及时的反馈调整机制,保持对规划实施的有效调控。针对监管和评估的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奖惩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必要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考核体系。

  (五)完善规划的法律法规保障

  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实施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新问题,因此必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长期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根据轻重缓急选择一些重点领域,率先出台相关的专门性实施办法和条例,如对台合作、海域开发、流域保护等领域。二是可以选取海峡经济区内局部中心区或特殊区域,如台商投资区、各类产业园区、跨省交界地区等,率先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条例,作为海峡经济区区域性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随着规划的不断推进和时机的逐步成熟,酝酿出台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条例或开发建设条例,从长远和整体上指导海峡经济区区域规划的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