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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

2008-07-31 15:00 来源:傅仁章 靳玉英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同时指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究竟怎样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明确回答。《决定》指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完全正确的方针。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有建筑经济是这个支柱产业的中心环节。它对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国五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同它联系在一起。因此,贯彻落实《决定》必须围绕这个中心环节展开。还必须明确,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又是竞争性行业,以国有为主导,以公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逐渐形成。它的发展趋势不同于“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而宜国精民壮。在国有经济中,少数独资,多数控股、参股和转股;在民有经济中,集体经济包括国有参股的集体经济应当成为主体;私有经济是整个建筑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应积极发展。这就是说,从着眼于搞活全行业出发,应在不断增强国有建筑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

  一、国精民壮是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一)什么叫国精民壮?

  这里是指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把分布过宽的国有经济尽量集中,形成尖子、拳头,精干起来;民有经济通过参股以及并购、联合等,壮大起来。这里所指的民有经济,是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与非国有经济具有同一内涵。也就是说,民有经济,涵盖公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和私有性质以及公私混合所有性质的民营经济。而在民有经济中,公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应占主体地位,私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里要说明,上面所讲的经济是指它的所有制成分;下面将要讲到的企业是这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实现形式。两者具有同一内涵。

  (二)为什么要国精民壮?

  根据国有资本尽量集中的精神,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后,对它要进行重新定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形式;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及其以后,它就不需要在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所有行业、所有大中小企业中一统天下了。这时的国有经济,应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什么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提出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种行业和领域,才是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发展的领域,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与此领域相对而言,其它的是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的领域,是利用价值规律吸引、动员社会进行投资发展的领域,也是民有经济为主体的领域。国精民壮,既包括国有经济在不同领域有退有进,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包括国有资本的控股、参股以及与民有资本的置换。一方面让国有资本在它应该存在的领域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使民有资本得以充分发展,从而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以上着眼于整体国民经济,单从国有企业自身看,这种调整也是非常必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近年来,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虽有进展,但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已经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必须联系实际贯彻落实。以下问题宜引起重视:

  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核心,许多单位还未健全起来,尤其是一些尚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三心”(经理为中心、党委为核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二意”(权责不清)问题还远未理顺,许多重要决策上下难以通达。如果这些权力机构的领导职务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往往相互掣肘,扯皮不断。如果这些职务由同一人担任,则经营者的行为完全不受所有者的约束,又极易形成少数人控制、独断专行的局面。由于十多年“放权让利”的影响,许多人认为改革的最高原则就是给企业(实际上是经营者)以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经营自主权。加上所有者缺位,经营者便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控制权。这样的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国家没有注入资金而顶着红帽子办起来的国有企业,有的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单位,其决策失误、资产流失就可想而知了,根本谈不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筑业有的国有企业的工程拖欠款之累累增加,债台高筑,与一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不无关系。

  二是政企难以分开。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呼喊政企分开,但成效不显。阻力来自政策、制度,也来自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试想,公务员与国企经理同由政府主管,他们之间不仅关系密切,认同感强,而且都有国家级别,职位可以互换,出了麻烦可以易地做官,利益可以分享,怎么能谈得上政企分开呢?从一定意义上讲,国资不分必然导致政企不分。现代企业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许多地方仍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干部管理办法,当然也就很不协调了。当务之急是做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否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规定也难以落到实处。

  三是国企经营者与他们的贡献不对等,缺乏应有的激励。要落实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技人员能够以某项专利参与收益分配,经营者也应以其高超的营运水平得到应有的回报。“四是产权单一。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求做到产权多元化。产权单一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其它所有制的,都无法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前些年,全国选择一百个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建筑业也选了几十家。试点的结果怎样?虽有成功的范例,但并未总结出可以在全行业推广的成功经验和不成功的教训。原因就是缺少产权多元化这样的前提。

  (三)国精民壮的思想障碍。

  国精民壮本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但在实践中步履维艰,原因在于思想上还有很多障碍。不克服这些障碍,无论精或壮都难以顺利进行。

  有人认为,国有经济是为国家赚钱的,非国有经济是为个人赚钱的。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建筑业,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确有上交利润任务,但上交数额不及国家投资多,以至全行业被定位为国民经济的物质消耗部门。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国有企业一度实行放权让利政策,很多企业有了利润,但基本上都转为职工收入和固定资产。那些年国有企业固定资金增加,主要就来源于此。近些年,由于经营机制不适应等原因,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一批企业出现亏损或者明盈暗亏。同时,几千亿元的工程拖欠款又拖垮了一批企业。哪里还谈得上利润呢!企业的贡献,从国家财政角度看,主要体现在税收上。现在国有企业与民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基本上一样了。更何况,产值利税率国有企业还不及城乡集体企业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产值利润率国有企业为3 2%,城镇集体企业为5 1%.按国家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税为产值的3%,附加为0 3%,合计3 3%.国有企业实现的3 2%,应该说不足以纳税,实际上是亏损的。民有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收了税,就是国家的钱,怎么能说没给国家赚钱呢?他们赚的钱,同样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也有一个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无论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能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就业和消费,何乐而不为。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虽然效益低,但它公平。事实上也不见得。凡事要从实际出发,没有什么国有企业亏损也公平,民有企业赚钱也不公平,国有企业向国家少交税也公平,民有企业多交税也不公平的道理。建国五十年来,国家对建筑业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值)1854 75亿元,对民有企业基本上没有投资。他们的效益情况怎么样呢?国有企业1997年为国家创造的增加值1317 24亿元,仅占全行业增加值的40%;同期,民有企业为国家创造增加值1909 36亿元,占全行业增加值的60%.还能说国家投巨资的国有企业创造增加值少而公平,国家不投资的民有企业创造增加值多反道不公平吗?显然不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做同样的建筑工程,同一技术规范,同一质量标准,国有企业施工管理取费高,民有企业施工管理取费低,这种不一视同仁的政策,以至在走进市场经济阶段仍有人把它当做旗帜,坚持不肯放下,究竟哪个公平,哪个不公平,岂非一目了然。现在国有企业向国家纳税不到全行业的40%,而他们从国家银行得到的贷款却占全行业的80%以上。这种政策倾斜,才是不公平的。从投入产出角度看,最有效益的才是最公平的。公平不公平,不能用身份说话,不能用所有制说话,而应当由对国家、对社会的实际贡献来认定。

  也有人认为,就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国有经济比非国有经济贡献要大。事实上也不是这样。社会公共利益,在当前的中国莫过于劳动就业。1997年,国有建筑企业为社会提供828 6万个劳动岗位,占全行业的24 7%,虽然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加了444 6万个岗位,却比1996年减少了27 3万个岗位,这里还不包括下岗而未离职的人员。同一年,民有建筑企业为社会提供2520 4万个劳动岗位,占全行业的75 3%,不仅比1980年增加了1905 7万岗位,而且比1996年也增加了384万个岗位。1997年,全行业的就业岗位增加了,增加的这一部分和国有企业释放的这一部分,都是由非国有企业解决的。多就业才有多购买,多购买才能进一步扩大内需,这就是贡献。以下两组数字,也可以看出贡献大小。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8 27%.从1990年到1995年,建筑业总产值由1947 98亿元增加到9505亿元,在增加的7557 42亿元中,63 8%来自非国有企业。从1995年到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加了2957 57亿元,其中71%来自非国有企业。数字是枯燥的,但事实胜于雄辩,应该说这些数字已有足够的说服力了。

  以上所讲国精民壮,并不否认国有建筑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立下的汗马功劳。没有国有建筑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建筑业的今天,没有改革开放的实践,更没有今天这样的认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这是历史的、辩证的统一。

  (四)怎样推动国精民壮?

  这是当前需认真研究并有待于实践的问题。《决定》指出:“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其中最重要的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逐步实行股权多元化。这应该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建筑业宜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通过“抓大放小”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使国有资产向大企业集聚,并积极吸收和利用非国有经济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组建成国有独资或国资控股的代表我国建筑业具有强大组织管理和技术经济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利于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广泛开拓国际建筑市场。除此之外的国有资本,都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逐渐从国有建筑企业中谈出,改制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有建筑企业。

  其次,严格控制国有建筑企业的总量。建筑经济的增量,不要再投入国有企业。国有建筑企业存量资产,可以通过参股、转股以及出售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从国有经济中退出,成为民有经济。

  再次,国有建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要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要推动企业资产重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为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企业间的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形成建筑业合理的所有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