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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地区地直单位会计委派工作实施方案

2002-5-3 10:44  【 】【打印】【我要纠错
    (1999年9月8日,中共吕梁地委、
昌梁行政公署以吕发[1999]24号文印发)

  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及省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及形式

  1.对财政年度核拨预算内外经费达1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实行统一委派。

  2.国家资本金(包括集体资金)达500万元以上的公有制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委派财务总监。

  3.对上述单位的其他财会人员及其它单位的财会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二、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

  1.财政拨款年预算内外经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专设财务会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负责人。

  2.凡具有财务收支核算职能的单位,除下列情况之外,必须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1)单位人员编制或实有人员在10人以下的;

  (2)单位的内设机构;

  (3)单位的派出机构。

  三、委派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委派会计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从未因贪污、挪用等经济问题受过任何处分;

  (2)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5)男性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财务总监除具备委派会计人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10年以上财务会计专业工龄;

  (3)主管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具备委派会计人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5年以上财务会计专业工龄;

  (3)主管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两年以上。

  4.会计主管除具备委派会计人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财务会计专业工龄。

  5.委派会计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调整到其他单位会计岗位任职:

  (1)在现单位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的;

  (2)与本单位主要领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四、会计委派工作实施步骤

  地直单位会计人员委派工作从99年9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按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1.设立梁地区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组长由行署专员薛延忠担任,副组长由地区纪检委书记孙连珠、行署副专员栾继由、行署秘书长王正海担任。成员有地区纪检委副书记邸建基、地委组织部副部长赵毅、行署从事局局长潘耀中、行署劳动局局长师百韧、行署财政局局长刘明勇、地区编办主任焦张生、行署财政局总会计师耿万林。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耿万林兼任,副主任由行署财政局会计科科薛银才担任。 

  2.行署财政局提供被委派单位情况,提交领导组审定。

  3.凡列入委派的会计人员均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和工作考核。

  (1)持本人有关证件填表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经审查合格的会计人员参加统一考试;

  (3)考试合格后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4.经领导组全面审查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从事调动手段,统一发文任命并委派到有关单位上岗。

  5.财务总监按《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考核任命。

  6.新旧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五、委派工作职责划分

  1.吕梁地区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织责:

  (1)主持召开地直单位会计委派工作动员会议;

  (2)审定需要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财务总监的单位;

  (3)审定委派会计人员在任职资格审查方案;

  (4)审定委派会计业务考试方案;

  (5)审定委派会计人员考核方案;

  (6)审定委派会计人员名单;

  (7)统一调配委派会计人员;

  (8)安排督促会计委派相关单位的工作;

  (9)审定委派会计交接工作方案;

  (10)协调解决会计委派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完成对被委派单位的调查模底工作;

  (2)起草任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工作考核、会计交接方案;

  (3)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和工作考核;

  (4)起草委派会计人员调配方案;

  (5)组织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短期培训;

  (6)组织单位会计交接工作;

  (7)分阶段领导组汇报委派工作进展情况。

  (8)办理领导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3.吕梁地区纪检委职责:

  (1)参加任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工作考核和会计交接工作;

  (2)负责查处会计委派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问题,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3)负责查处拒不接受委派会计的单位和不服从统一委派的会计人员,并视情节对有关人对予以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组织、从事、劳动部门职责:

  (1)负责提供有关会计人员的从事档案;

  (2)参与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工作考核和会计交接工作;

  (3)负责办理委派会计人员的调动手续。

  5.编办职责:

  (1)调整划拨有关单位人员编制;

  (2)核定会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六、委派会计职责

  1.财务总监的职责及权限均按照《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全面机构负责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各项财会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与单位领导共同对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积极参与监督所在单位国有本的运营,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4)参与所在单位涉及财务收支、经济合同、经营协议的决定,并对产权变更及财务收支事项,按规定进行联签或审批;

  (5)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财务收支计划,参与拟定业务经营计划;

  (6)及时督促应缴财政的各种税费;

  (7)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就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选拔、任免提出具体意见;

  (8)认真落实所在单位及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定期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例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9)对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情况、管理经验、违规违纪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要及时向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报告。

  3.会计主管的职责:

  (1)主管所在单位总账、明细分类账等重要和财务报表;

  (2)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事项及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发现违法违规收支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报告;

  (3)负责及时贵客上交国家税费;

  (4)办理会计核算事项,对所在单位其他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财务收支计划和业务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6)监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本运营和财务收支活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参与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选拔和任免工作;

  (8)承办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及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4.未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的会计主管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与单位领导共同对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组织拟定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财务收支计划,考核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及选拔、任免提出具体意见;

  (4)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会人员参加会计例会和继续教育培训;

  (5)对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情况、管理经验、违规违纪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报告。

  七、委派会计的管理

  1.为了确保会计委派工作顺利进行,地区成立会计管理局,隶属行署政局分管核编10人。投局长1人,副局长1人,局长由财政局分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兼任,内设两个科:会计事务所管理科、会计人员管理科,人员由财政局会计科整体转移,不足部分从地直单位中选调;委派会计人员编制暂按这次委派的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数核定,其编制来源主要是相应核减被委派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具体事宜由编制部门研究确定。 

  2.财务总监的任免与管理及工作考核,按照《山西省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管理与工作考核由会计管理局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会计管理局提出意见,由行署财政局任免,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会计主管人员由会计管理局任免调配。

  4.委派会计人员的从事、工资手续统一调入会计管理局管理。委派到行政单位执行国家公务员同类级别人员工资,委派到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同类级别人员工资,其福利、不津贴、公务费暂由所在单位负担。 

  5.委派会计原则上三年进行交流。

  6.今后委派会计人员发生缺额,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公开招聘。

  7.各单位都要成立民主监督小组,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全面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八、其他规定

  1.对抗不接受委派会计的单位,财政部门暂停预算内外经费拨款,干部管理部门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对调人会计管理局的会计人员不服从统一委派的,吊销基会计证,取消其会计任职资格,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个人待遇及其管理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这次统一考试考核不合格及不愿参加统一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会计移交手续,其今后工作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拒不移交的,吊销其"会计证",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4.由会计管理局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在这次委派过程中,未予提拔使用的,保留原职务待遇。

  5.对未列入这次会计委派的单位,要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6.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要根据委派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7.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地区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8.各县市可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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