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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购销企业会计委派实施办法(试行)

2002-5-3 10:5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9年10月30日,湖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以鄂粮[1999]15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国家粮食政策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购销企业会计委派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监察厅的统一部署,由粮食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省各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实行会计委派,委派会计担任企业财务负债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条件

  第五条 委派会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2.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3.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法律、方针、政策和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掌握有关的现代化管理知识,熟悉粮食业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具有财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助理会计师技术职称,从事粮食财会工作五年以上。

  5.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服从组织安排的粮食系统内会计工作人员。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委派会计的职责:

  1.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湖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参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监督财务活动,预测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为本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3.制定资金管理、商品存货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等办法,建立系统、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4.负责和指导本企业的财力工作,管理本单位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1.负责定期向本企业领导和职代会报告财务工作和企业经营成果,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向粮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监督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各种应上交的款项,抵制各种违反政策法规的集资摊派,保护国家利益,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3.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有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 

  4.组织本企业财务人员学习财经法规和财会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会计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监督管理本企业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5.粮食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派的总会计师汇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反映会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八条 委派会计是政府监督管理所辖企业的代表,受粮食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业双重领导。委派会计享受企业副职待遇。 

  第九条 委派会计实行考核委派制。由主管粮食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粮食系统现有财会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者,由政府委派的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粮食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发委派任命书,委派会计凭委派任命书到企业报到上岗。委派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 委派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委派期满,胜任工作者可继续委派,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系统内其他企业交流

  同与所派企业法人代表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企业。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的工资,由派往企业比照该企业副职平均年薪120%左右的比例,分季度上缴到主管粮食局,由主管粮食局专户储存,并按比例分月发放到个人,年终由主管粮食部门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委派会计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按企业副职标准享受。

  第五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分为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考核为一般的,主管粮食部门扣发其当年奖金;考核为差的,由主管粮食部门予以撤换。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其工资原则上按当年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际平均工资收入发放。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年工资总额10%-20%的奖励。

  1.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系统、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由财政部门颁发合格证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方面,效果显著,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4.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粮食局收回其委派任命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监督职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2.对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听之任之,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渎职,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蒙受损失的;

  4.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阻碍委派会计人员行使职权,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主管粮食局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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