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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

2003-6-10 9:1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以财政部门为主成立的会计委派机构及行政事业、企业主管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派遣或任命财务负责人,在委派机构及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保障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成立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财政、监察、人事、审计、经委、街办、农委、商委等部门的领导任成员,负责审定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成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会计委派主要采取政府委派和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委派两种形式。

  政府委派是指以财政部门为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下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公有制企业实施的财务负责人的委派。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财务科长、主管会计。

  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委派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其所属企业、二级预算单位实施的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会计人员要接受领导会计委派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热爱会计工作,依法办事,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三)具备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四)持有《会计证》和与会计职务相对应的《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会计业务技能;

  (六)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的原则;

  (七)具体条件:

  总会计师(相当行政副职)的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财税、会计及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会计(审计)师以上职称,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会计(审计)工作且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具备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和职务;

  3.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由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财务科长或主管会计的任职条件:

  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财会大专学历,并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财务科长的任职资格由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认定。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领导受派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进行会计核算;

  (三)实行会计监督;

  (四)拟定受派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决算及制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拟这受派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六)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投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的论证、决策与管理工作;

  (八)检查受派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资产使用以及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工作情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单位严重违反财纪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十)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客观真实的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

  (十二)依法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有以下权限: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权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会计工作。地认为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于制止、纠正无效之日起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反映情况并作出书面报告;

  (三)对其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受派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建议权;对会计职业道德较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专业业务素质不能胜任会计岗位工作的会计人员,有权决定其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但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对一级预算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由受派单位提名、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颁发《委派证书》;对二级预算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由受派单位提名、推荐,由一级预算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任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不得兼任受派单位的其他职务,不得从事与会计工作不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在同一单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期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政府授权委派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实施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职务:

  (一)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滥用职权以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经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三条、受派单位责任:

  (一)受派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不因接受委派财务负责人而免除《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受派单位应保障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发挥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受派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发挥会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对未经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参与和隐瞒实情误导被委派人员作出经济决策和财务收支决定的,受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为保障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职责,受派单位无权撤换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如受派单位发现被委派财务负责人有不称职行为,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五条、接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在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方面成绩显著或在检举、抵制违纪违法行为方面事迹突出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考核。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尽职尽责,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丧失原则,违反《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接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接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奖金不应低于受派单位其他部门负责人的平均水平,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政府授权委派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或直接发放,其他福利均享受受派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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