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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2002-12-6 9:12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增强其可操作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及《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指是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直接对各基层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以便更好地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依法理财,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及时、完整,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新的会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农村财务、乡镇企业 、民营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逐步推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职能:
  
  根据《会计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会计管理局",隶属市财政局管理 ,副科级建制,总编制6人,其中局长由市财政局分管会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设副局长1人,下设办公室、综合股。
  
  办公室,编制2人。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文秘、财会、后勤及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 会计人员的选拔、委派、考核及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负责委派会计的交流,会计机构的审 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负责处理会计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及会计人员受打击 报复案件的查处等。
  
  综合股编制3人。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会计人才信息库,全面管理会计人才信息工作;负责会计证的管理、会计电算化培训及其它培训工作,负责解释、贯彻、落实和检查各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市的具体解决和补充规定,抓好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秩序;负责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负责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以及会计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单位账簿统一管理和会计例会的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
  
  市会计管理局列入行政编制,隶属市财政局管理,代表财政履行政府管理会计工作职能。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委派任命的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积极为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工作职业道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能够较系统地掌握国家的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财会专业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
  
  (二)必须持有《会计证》;
  
  (三)应具有中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现有会计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在会计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超过10年以上;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派会计应由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或聘干担任。现在从事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职工,应具备大专学历、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
  
  (一)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在单位账目上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五)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其它不符合委派条件的。 

  第四章 委派与管理 
  
  第八条 委派
  
  将现有会计人员(以九月底在册的现任会计人员为准)由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部门进行全面考核、考查、审定,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会计人员,将其组织、工资、人事档案、编制纳入会计管理局;会计管理局根据本人条件颁发委派证书,向用人单位委派,完成单位会计向政府委派会计的转变。凡缺额的单位,该单位无权推荐任命,由会计管理局按照程序给以委派,委派会计的工资由会计管理局发放,部门政策规定的福利、奖金与用人单位挂钩。原来执行的任何工资待遇,试用期一律按原单位的标准执行。委派会计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审查合格的现任会计在委派之前要搞好财产财务移交工作,并由财政、国资、审计、大检查办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审计,凡在违纪违法方面有问题的不予以接受。试用期满后按会管局统一标准执行。委派会计人中一般任期三年,任期满后,由会计管理局依据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和考核记录,决定续派或解派。
  
  第九条 管理
  
  (一)严格考核制度。会计管理局对委派会计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会计管理局考核和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解派、续派、资格晋升、工资晋级、提拔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继续教育。会计管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委派会计每年在职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
  
  (三)实行"会计例会制度"。由会计管理局组织,每月定期召开委派会计参加例会,汇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核算,增收节支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业务交流;

  (四)对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和定期交流制度。会计管理局对委派会计要进行轮换和必要的交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委派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五)建立委派会计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职期满或调离的,要进行离任审计;严格考核委派会计作为再次委派的重要依据。对委派会计违反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应予调离会计岗位的,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根据问题性质和责任划分,区别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强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在惩治腐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者;

  (五)所在单位的会计工作经财政部门考核达到三级以上者;
  
  (六)有其它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者。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区别情节轻重,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解除委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单位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转移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补贴,损害国家利益、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所在单位工作制度,不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活动,不按时处理会计事务,不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单位领导提供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
  
  (六)以权谋私,向工作单位索要财物,报销虚假发票,贪污国家资金的;
  
  (七)委派会计在三年任期内,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八)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变更和调整委派会计工作岗位的;
  
  (二)阻碍委派会计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
  
  (三)委派会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刁难、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单位发现委派会计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 财政部门和会计管理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工作十二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凡需撤并的账户应按照规定严格实行兼管制,绝对不允许另立户头,逃避监督,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会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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