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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实施细则

2003-4-16 13:3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委派范围

  第一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实体等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二条、具有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及劳服司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委派会计小组,会计小组由两个以上会计人员组成,每个会计小组可负责一个或几个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符合会计人员条、件的,由本人报名、单位推荐,并由学校确认后,可委派一名会计人员,与之共同组成会计小组。

  第二章、派驻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派驻会计人员和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二)属于学校编制,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优良。

  第五条、基建、总务的会计编制由会计事务管理中心管理。

  第六条、已经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的派驻会计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会计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内设立会计事务管理中心。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在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校派驻会计和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会计证》的核发与年检以及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的发放、人员的轮换和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派驻会计人员由会计事务管理中心直接领导。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向派驻人员颁发《四川大学会计人员委派证》,向单位会计人员颁发《四川大学会计人员确认证》。委派会计人员和单位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工作。接受委派的单位应协助会计事务管理中心考核派驻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

  第九条、纳入会计委派制范围的会计人员编制上不再属于接受派驻单位,由学校统一管理。经会计事务管理中心确认的由单位抽调的会计人员的原编制不变,各种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十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报经学校会计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校内务单位未经会计事务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聘用校内外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小组成员名单和派往单位由会计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由财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派驻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换,每轮派驻期限

  暂定为1—2年。因工作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所有确定为派驻和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服从分配,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学校有权收回其会计证,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派驻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派驻会计人员待遇按财务处内同类人员对待,其工资和岗位津贴等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派驻会计人员不再享受接受派驻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委派到有关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人员费用支出计八成本,按期返还学校,转入财务处。

  第五章、派驻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派驻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派驻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树立服务意识,为接受派驻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协助经济责任人管好用好资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虚心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及时主动汇报反映或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派驻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施会计监督。如发生派驻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时与派驻单位领导发生分歧,经解释后仍不能取得统一意见时,应及时报请财务处研处。

  第二十条、派驻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派驻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按《会计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处理。

  第六章、实行会计人员派驻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学校加强财经工作领导,建立财经工作新秩序,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全校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应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这一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接受派驻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人,学校将按干部管理规定于以处理。对侵犯派驻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

  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