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本文试图从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揭示监事会制度与会计委派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探求企业会计委派制度的有效形式,并结合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研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从法人治理结构谈起
我们知道,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是,出资人(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信托给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理班子进行经营管理,出资人(股东)派出监事会对其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资回报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经理班子三者产生的一整套有关权力义务的各种安排,所形成的相互制约的激励机制就是法人治理结构。
从法人治理结构我们看到:1、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核心利益主体,追求的是所投资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和合理回报,这就决定了企业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具体来说是如何使经理人的行为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2、企业法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求董事和经理人必须将公司的利益置于他们个人利益之上,在制定任何经营决策时,必须在平衡风险和回报的条件下,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出资人、监事和董事、经理人员存在个体利益主体差异,出资人关心的是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回报,监事和董事、经理人员则更多关注的是自身政绩和仕途,他们的目标函数和行为方式等方面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并且,客观上,董事和经理人员同资产的紧密程度还优于出资人,这就为他们偏离公司利益、表现其政绩、说明其行为提供了机会、可能和信息资源,这些最终将表现为他们的职业道德,在法人职业道德风险成本中反映出了出来,这就需要出资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控,防止他们的行为失控,使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成本。3、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董事和经理人员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分离。两权理论告诉我们: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理人与其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企业所有者都面临着如何监督和控制经理人行为的问题。4、出资人是委托人,经理人是受托人、代理人。在市场条件下,代理人为获取更多的报酬和地位,总是通过各种方式来显示起信息,报告其努力的成就,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别由所有者和代理人拥有时,如果缺乏必要的沟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委托人为维护起自身的权益,就要求代理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来判断代理人的努力或经营成就。这就存在如何合理评价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的问题。
因此,要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一是要监督、控制、支持和帮助代理人的行为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成本,保证出资人出资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二是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有一个激励他们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工作的环境,即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二、借鉴国企监事会的成功经验,做好会计委派工作
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受托于出资人(股东),对其出资所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资回报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所产生效益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事会是否做到“受人之托,尽职尽责”。然而,在我国企业制度的实践中,监事会形同“虚设”,“空壳”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存在事前控制能力弱,反映迟缓等弱点;监事会既不尽职也未尽责;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应有的约束机制。
这样,就为具有加强和完善企业监事会基本职能的会计委派制度,提供了较大的发展车间,一出现就深受政府、企业和出资人的欢迎。仅儿年的努力和探索;就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截止1999年底,全国1575个地级区(市、部门)和26726个县(市、部门),派出60201名会计委派人员,委派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说,还存在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等基本问题有一些偏差认识等问题。
监事会系统与会计委派制度系统有相同的基本内涵,通过稽察特派员制度、国企监事会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基本理论,不仅能够解决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纠正认识偏差,而且还能够为建立和健全会计委派制度,提供指导。
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向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营运和盈亏状况”,随后,国务院任命了30多名稽察特派员和100多名.特派员助理,对一批重点大中型国企进行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实地稽察,积累了经验。今年3月15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第283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8月17日向首批67家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标志着稽察特派员制度已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过度,这既是对试行两年来的稽察特派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也是对两年来稽察特派员工作的总结、提高和升华。这一总结、提高和升华的结晶集中体现在《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下面我们根据会计委派制度系统与监事会系统有相同的基本内涵的原理,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企监事会的四项工作职责、五种工作方式和六个工作特点,类比引伸出会计委派人员的四项工作职责,五种工作方式和六个工作特点的部分外延,
三、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法》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首要立法宗旨,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还对企业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保证度量出资人资产状况和回报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是要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工作和会计代理人员工作的管理,既是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主要工作。
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从属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系统,它的基础是企业会计工作的质量。内因与外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内部会计工作较之企业外部会计监督,更为重要,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的二作责任感和责任心是重中之重。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最为重要的是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和内部会计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具体来说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①按照新《会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会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②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单位集体的利益。对法人负责,对自己所服务的单位负责,对出资人(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等这些集合体负责。③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单位负责人的合法指令,积极主动执行;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指令,严格依法拒绝处理。
2、加强会计代理人员工作的管理。会计代理人员的工作有两类:一类是实行会计代理制度的会计代理人员的工作;另一类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人员的工作。
①对于实行会计代理制度的会计代理人员的工作,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他们是受托于企业,具体来说是受托于企业的负责人从事会计代理工作,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没有本质区别,是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属的会计代理工作系统是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系统的子系统、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系统的孙系统。会计代理工作与会计委派工作不同,会计委派工作所属的会计委派工作系统是企业外部监管系统的子系统。
因此,委托企业应该按照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计代理人员工作的管理,增强会计代理人员对法律负责、对委托企业负责、对委托企业负责人负责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提高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②对于代理记账人员的工作,《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专门的规定。新《公司法》第36条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支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因此,会计代理记账人员的工作不同于会计委派人员的工作,具有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基本属性,应该按照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进行会计工作,行使职权,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对委托企业的负责人负责,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结束语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同时也强调指出:“要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管理簿弱环节,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新《会计法》也十分强调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和外部监督,维护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上的重要性。从1998年的大型国企稽察特派员制度到国企监事会制度,以及近几年来因成效卓著而日渐推广的会计委派制度和加强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都是立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外部管理监控机制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具体制度措施的实践提高,必将形成会计委派制度系统、会计信息质量系统和法人治理结构系统的相互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局面,推进企业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1版。
3、周英虎:新《会计法》下无需再兴“委派制、代理风”,会计之友,2000;2。
4、陈汉文、林志毅、严辉: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研究,1999;5。
会计委派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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