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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乡镇财务管理零户统管实施细则

2002-5-2 17:3  【 】【打印】【我要纠错
    (1999年8月19日,湖北省宜城市财政局
以宜财发[1999]102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零户统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会计委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规范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和单位财务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零户统管"的实施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镇财务"零户统管"是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体制在乡镇的具体运用,按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规范财务收支活动。

  (一) 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支票户、存折户、定期存单户),只保留财政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的一个专户,各单位的存款余额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财政专户上。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所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包括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含单位创收经营收入)、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收入(含种类专项资金)以及凭借政府赋予职能所取得的保证金、押金、代收代付款、预算款、往来结算款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都必须先缴入财政专户,然后按规定拨回后使用。

  (三)加强收入管理

  1.单位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搞"小金库"和"包包账"。

  2.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各项收入,不得随意减免和缓收,也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单位收取的各项资金包括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及往来账款结算等,都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强化综合财政预算指标管理。

  1.各单位年度综合预算收支指标,由财政所统一口径和标准确定下达后,各单位必须狠抓增收节支,确保预算外收入指标的完成,并自求平衡。

  2.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所按收和进度和预算指标拨付预算内外资金,其中经常性综合预算支出由财政所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

  3.单位综合预算收支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超支由单位自理。

  (五)严格现金收支管理

  1.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先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2.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财政所可视单位情况核定500至1000元的现金额度,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个人工资、补助、津贴和资金发放由原单位出纳将花名册及时送到财政所,经审核后发放。

  3.单位除旅差费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结算业务,一律通过财政专户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六)规范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支出管理。

  1.统一票据和账簿管理,各单位的一切收支凭证和账簿必须由市财政局部门统一发售,乡镇单位一律在财政所领取,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在市直主管部门直接领用票据。特殊规定的市直部门直管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取的票据必须经财政所审核盖章后才能使用。 

  2.单位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无合法的票据凭证不得列财务支出),有经办人签字,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有具体用途。

  3.严格财务支出审批。对于其他各项支出,各乡镇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审批的基础上列支。单位工资性支出,按财政所审定数列支。属于购买专控商品的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基建性的支出,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4.建立支出凭证审核制度。单位所有财务支出凭证都必须经过审核后,会计才能做账,未经审核的支出,会计不得入账,审核发现不合法、不合规定的支出一律由责任人自己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成立"零户统管"会计工作站。

  1.会计工作站设总预算会计1名,资金结算会计1名,统管会计1名,从财政所现有人员中择优选派。

  2.各单位设出纳1名,由单位选定。

  3.会计工作站人员名单报会计局备案,业务培训由会计局负责。

  第五条 "零户统管"会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其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预算会计:

  1.负责综合预算指标分配、调整、决算等日常工作。 

  2.负责审核单位用款申请,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3.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负责结算会计、委派会计、单位出纳间的协调管理,确保会计业务的正常运行。

  4.负责从市财政局领购票据,向结算会计发放票据,复核结算会计回收的旧票。

  5.负责每月审核单位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严格把关。

  6.负责监督管理纳入"零户统管"范畴的直管单位的票据领购。
  (二)结算会计:

  1.负责在单位存款余额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各单位办理资金转账、汇兑、支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2.负责从预算会计处领取票据,按规定向单位发售票据、核销票据。

  3.负责审核收入票据,资金划解及征收政府调控收入。

  4.负责分户核算存款增减变动情况,按月与总预算会计、统管会计核对存款余额、账目。

  5.负责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三)统管会计:

  1.负责定期与单位出纳办理财务收支凭证结算。

  2.负责代理单位会计核算,分单位建立指标账、往来、收入、支出明细账。

  3.负责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所和单位编报会计报表,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建立会计档案。

  4.负责每月与总预算会计、结算会计、单位出纳对账。

  5.负责监督单位的收入入为和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一律退回,不予报账。 

  6.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照章执行。

  (四)单位出纳:

  1.负责与结算会计办理预算内外拨款手续。

  2.负责收取各项资金,及时将各项资金收入直达财政专户,开财政统一票据。单位所收取的现金,必须先进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3.负责向结算会计购核销票据,结算解缴财政专户收入。

  4.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转账和现金收付等日常财务收支业务。财政支出凭证要做到四有(有合法票据、有经办人、有单位领导签字、有财政总会计审核盖章)。

  5.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和国家资产明细账等各种备查账、辅助账,并定期与总会计、结算会计核对银行存款等有关账簿。 

  6.负责将财务收支凭证,交总预算会计审核盖章后与统管会计办理交结手续。

  第六条"零户统管"会计工作站要解决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实行会计统管后,给政府当好参谋,把握资金调度,保证单位用钱方便。

  第七条 严格财政纪律,确保"零户统管"顺利实施,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

  (一)单位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视作"小金库",其资金全部予以没收。同时,对金融机构违规为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资金以及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范围、超额使用现金结算的,按违规额扣减综合预算拨款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供应票据,并暂停财政拨款。 

  (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无据、白据或非合法票据收款的,所得收入全部收缴财政。白白据、非法票据列支的,其支出由责任人承担,并按违反财政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四)违反支出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从财务账目中剔除由经办人承担。

  (五)违反工资政策规定,滥发资金、津贴、实物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若有违反,追究会计人员责任。从收入中直接坐支的,依法按性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放开假票、做假账、报假表、搞账外账、隐瞒预算外收入等违法违规的财务人员,一律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并依法追究违纪责任。

  (七)对不执行本细则规定或授意、指使、强迫财会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的单位负责人由乡镇政府及多乡镇纪委,依法从严惩处。

  (八)其他违纪行为,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