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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区地直单位委派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交接方案

2002-12-27 11:36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确保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共吕梁地委、吕梁行政公署吕发〔1999〕24号通知,制定地直单位委派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交接方案。

  一、交接与监交的基本要求
  
  1.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轮岗、调动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轮岗、调动。
  
  2.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会计工作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会计委派交接小组督促监交。

  二、做好交接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介于年终决算将近的情况,委派会计移接交工作必须于今年11月7日前全部结束,第一批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地直单位和参加委派的会计人员,要于今年10月31日前结清账目,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做好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事项或内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清册附后)。

  三、认真办理移交工作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并要保持账款相符。不相符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还应当移交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等,并在移交清册中列明,同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和督促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执一份。

  四、交接组织
  
  为了确保会计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成立会计委派交接小组。组长:地纪检委副书记邸建基;副组长:行署财政局总会计师耿万林;成员由纪检委马志坚、地委组织部王士强、行署人事局侯武斌、行署劳动局薛平平、地区编办马小平、行署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会计工作交接由地区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交接小组具体负责会计工作交接组织实施,督促移交双方按时交接,处理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监交分组、及人员名单另定)。

  五、交接组织和纪律
  
  涉及会计工作交接的单位,一定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为了保证财务核算手续的连续性,对于第一批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地直单位的预算内外经费及人员工资,从11月份开始暂停拨付,待会计交接工作全部完成后,接到地区会计委派领导组办公室通知,财政部门方可拨款。对拒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单位,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对拒不移交,又不服从统一委派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吊销其会计证,取销其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会计工作交接中涉及的单位内部相关人员,一定要积极配合交接工作,对拒不配合有意刁难的人员,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吊销其会计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需强调的几个问题
 
  1.移交人对自己已经办理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设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督促监交的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监交工作,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到不袒护,不吃请,确保会计交接手续完善,责任明确。

  七、会计工作交接时间
  
  本次委派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交接时间暂定于1999年11月1日至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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