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年来,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各地都在进行各种尝试。山东、江苏、浙江、上海、深圳、湖北等省市也都在积极试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他们的共同目的是想通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化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以达到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干部清政廉洁。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基础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凭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无伪造、变造行为;会计帐簿根据真实的会计凭证登记,无虚假的调节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按照真实的凭证和帐簿数据编制,无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费用、成本支出等行为,也无编造虚假利润、收入或隐瞒利润、收入的行为。
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每年财税部门查出的各种违纪额,特别是偷漏税额居高不下。而每一笔、每一户的偷漏税无不与会计凭证不合法,收入、费用、成本、利润不实,会计报表虚假紧密相联。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100户国有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抽查结果更是令人惊讶,抽查发现大多数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包括资产不实、所有者权益不实、损益不实、利润不实等问题。大量的假帐,不但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严重流失,肥了小团体和个人,而且从宏观上严重影响了国家有关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的正确性。
造成会计资料(信息)严重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新旧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接轨脱节的原因,财会人员对新的准则、制度理解不充分造成的;也有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水平低下的原因,工作中经常造成错误而致信息失真;也有是会计人员本身心术不正,贪污舞弊造成的;更有企业、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小团体或个人的目的而投意、指使、强令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做假帐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造假是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最直接、最隐蔽,也是危害最大的原因。
为什么不少财务主管、主办会计听任单位负责人的摆布,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假帐,置国家法纪和会计职业道德于不顾呢?深层次的原因有三:一是我国企业现行会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国企业的财务主管和会计绝大多数是企业、单位的厂长、经理选任的。行政负责人对财会人员既有聘任权,又有调动、辞退权。在这种人事体制下,厂长、经理的话正确的要听,不正确的也要听。稍有异议,财会人员的工资、福利、晋级甚至饭碗都成问题。“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二是目前我国财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都是与其所在的企业、单位绑在一起的。企业、单位效益“好”,财会人员待遇也好;企业、单位效益“差”,财会人员待遇也差。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方法搞虚假效益,财会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舍抵制,甚至还会出谋画策。三是我国企业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这样,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会计监督,就缺少后盾和同盟军。
二
(一)资产所有者委派财会人员的改革尝试。
针对产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和会计信息不实的诸多原因,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者的法制意识和职能;督促企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加强财会、金融、外贸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进一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要积极探索财会人员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即将目前财会人员由企业、单位经营者选聘制改革为由资产所有者委派制,变财会人员的工作只对经营者负责为主要对资产所有者负责。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家是资产所有者,国家有权对其委派财会人员;集体企业(除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从理论上讲虽是企业集体成员共有,但它们兴办之始的资产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提供并扶持的,因而政府主管部门也有权指导财务委派工作。
(二)委派财会人员应贯彻的原则。
首先,既然财会人员是资产所有者委派的,委派财舍人员(包括财务总监、主办会计和其他财会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应属资产所有者(或国有资产经营的代表者)。财会人员的选聘、调动、解聘都应由资产所有者决定,当然也可听取被委派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合理意见。为了避免资产所有者委派与我国现行公司法相抵触,选定的委派对象还应通过被委派企业董事会履行合法手续;其次,委派财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必须与被派往工作的企业、单位脱钩,由资产所有者来支付。这样既可防止委派人员因个人利益驱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所在单位“做利润”和调节“效益”,又可替委派人员解决后顾之忧。资产所有者支付委派人员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投资收益,也可向委派企业、单位收取。如能贯彻以上原则,委派制就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配套措施。
1、制定与委派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为了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使委派人员既能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是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的得力助手,委派单位要精心制定一系列与委派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有关细则。如明确委派者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委派机构和接受委派单位的职责;对委派财会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2、合理地制定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委派单位要根据委派财会人员技术等级的高低、承担工作的责任、业务量的多少及工作的易难程度,制定出合理的工资福利标准。如委派单位向委派财会人员支付的工资、福利是向被委派单位收取的,收费标准要适当考虑被委派单位的效益状况,并有一定的弹性。
3、制定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根据我国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容易遭到人为流失的特点,对委派者与经营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为了防止委派的财会人员受被委派单位潜移默化的可能,委派要有期限规定,并实行定期轮岗制。
4、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档案。各省、市(直辖市)的财政部门或会计学会,应尽快建立健全所辖区域范围内的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库,并实行省、市和区、县电脑联网。档案中既要记录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等有关资料,也要有有关违纪的记录,作为长期保存的历史资料,以备有关方面查询。这样可对违纪者和有违纪思想活动者形成一种压力,使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无空可钻。
在肯定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同时,有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如试行会计人员委派,与国家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协调问题,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如何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研究解决的。
会计委派制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尝试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