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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运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5-2 17:16  【 】【打印】【我要纠错
    (1999年8月27日,金华市财政局
以金市财预[1999]228号文印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机关大楼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将分期分批进入市财政局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并推进核算中心单一账户制改革。为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核算中心运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后,各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内部理财机制不变。各部门单位仍应根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各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内部资金审批制度;经常性经费包干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统管办法不变,单位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不变,结余发放"节支奖"等政策继续有效。主管部门纳入中心统一核算后,对下属单位仍负有财务管理职能。行业报表仍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编报。

  二、核算中心统一发放人员工资。

  1.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工资由核算中心委托银行代发。核算中心为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的每一个干部职工在银行建立一个工资账户,工资按月发入工资账户。离退休人员原已由银行代发的,原工资账户仍有效,异地安置人员原采取信汇工资的仍汇入原址。

  2.各试点单位应将8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工资单,干部职工签名)于8月30日前报送一份核算中心(其余单位另行通知),核算中心据此开设个人工资账户。 

  3.发生工资变动事项,如人员调动、晋升职务(级别)、普调工资等,各单位应及时将从事局(工改办)的调资批复抄送核算中心一份。核算中心据此调整工资发放数。

  4.各单位应将当月干部职工考勤记录及扣款通知于次月5日前送核算中心。

  三、实行核算中心单一账户制。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后,各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一律取消,不办理新的银行开户。首批试点单位的银行户8月30日冻结,只进不出,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销户手续。核算中心建立统一的账户,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拨付。

  单位经费收支业务量较大,原已建立备用金制度的,经中心核定仍可沿用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仅限200元以下的单项一次性开支,单项开支200元的,必须直接向核算中心报销。

  四、支出报账程序。

  1.各单位原报销程序不变并确定专人审核票据。

  2.经费支出必需先由经办人说明事由并签名,经单位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后送会计核算中心,5000元以下(含5000元)支出由中心审核员审核签字后,中心出纳予以报销,5000元以上的支出,在中心审核员审核签字的基础上,还需中心负责人审签。

  3.预借款等特殊款项由中心审核人员审核并报中心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下由中心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予以预支,5000元以上的,报中心负责人审批。预借关旅费的,在出差任务完成后一星期内到核算中心结清。

  4.主管部门纳入中心统一核算后,下属单位的经费由中心负责转拨。中心会计根据有关单位的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拨经费,并按计划进度拨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字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5.支出审核的内容: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真实;

  (4)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5)设备购置是否经政府统一刮风,自行采购的,有无经过审批;

  (6)种类会议、出外(国)考察、学习等是否有审批手续、有无支出预算;

  (7)是否符合单位内部审核手续。

  6.支出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1)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经批复的单位预算、专项经费追加通知书、上级追加支出有关文件;

  (3)本单位或其它部门批准的同意开支的有关文件;

  (4)会计核算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预算外收入管理。

  1.票据的领用、结报。用票量大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票管员)向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购领票据并负责结报;用票量少的单位,直接到办事大厅预算外资金管理窗口开具票据。

  2.各单位或办事大厅预算外资金管理窗口应及时将收入票据记账联送核算中心,据以记账。

  3.各单位执收人员收取款项后,将款项交本单位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将款项交人工行预算外资金缴款代办点。预算外资金管理宣窗口收取的款项由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交入工行预算外资金缴款代办点。

  六、完善部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将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仍在执行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等于8月30日前报核算中心备案。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应抓紧制订,并抄核算中心备案。审批人员应相对固定,审批人员的签字笔迹应抄送核算中心备案。

  七、关于会计资料移交工作。1999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纳入移交。1999年度以前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各单位整理后,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对纳入移交的资料,除账本、银行存款(对账单)及时移交外,其余资料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待审计后再行移交。移交工作按会计移交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向核算中心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核算中心的要求按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九、各单位可向核算中心提出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特殊要求,在与会计制度、财务规则要求一致的前提下,核算中心予以办理。核算中心配合各单位财务管理,做好各单位提出的符合加强财务管理要求的有关会计业务。

  十、核算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核算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十一、核算中心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统一办理财务公开,定期提供各单位的财务分析。待条件成熟时,充分运用市政府机关大楼计算机局域网络,各单位财务数据资料统一上网,各单位可按权限在各自的电脑工作站上即时查询本单位财务数据资料。

  十二、核算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财务数据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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