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两权分离也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投资者委托经营者(厂长、经理)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同时,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实现投资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国家作为出资者必然要对经营者的工作加以监督,并作出相应的决策。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经营者的具体行为目标与投资人往往是不完全一致的,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的私利而背离投资者的目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作为投资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经营管理者,如委托财政、审计部门等进行监督,或者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验证。但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通过财税审计等事后的外部监督已不能正常地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时,投资者就不得不采取直接监督的形式--通过财政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委派财务总监进入企业。财务总监作为投资者的“人格化”代表,对企业的财务工作担负监督职责,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管理和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能够较好解决维护国家所有权和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矛盾。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国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并且从委托代理关系讲,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家作为所有者通过一个代理人(财务总监)加强对另一个代理人即经营者(厂长、经理)的监控。这尽管会增加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委托代理成本,但是能解决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对所有者和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经营者的行为活动符合所有者的规定和约束。
2.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财务负责人理应属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之一。《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所有者,有权聘任和委派财务监管人员进入企业,通过委派财务总监的方式监督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解决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乏力或无效的问题,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和措施上来制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了国家的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贬值、流失严重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也是有一定法律依据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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