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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委派制探析

2002-9-13 13:48 迟旭升 【 】【打印】【我要纠错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需要。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可看作是一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者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为内部人(或称代理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等。由于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在内部人控制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内部人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问题。
  
  当然,为了使内部人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尽可能保持一致,以便使内部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保证股东财富的相应增加,所有者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方案,甚至允许内部人拥有部分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来对其进行激励。然而,激励方案的存在仅仅能够缩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差异,从而也不可能避免内部人的种种败德行为。
  
  从理论上来说,尽管所有者与内部人信息不对称、风险不对等,但由于所有者对企业的内部人具有终极的监督权利,所以内部人的任何懈怠、无能和败德行为等问题,均可以通过外部股东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得以矫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以美国以代表的市场式治理结构,虽然具体的监督管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都是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具体到我国国企改革的实践中,由于政企分开后经理人员的自主经营权到位,但所有者的监督缺位,使得股东并不能够在经理人员表现不佳或觉察到败德行为时及时解除其对企业的控制。因此,设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激励并约束企业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最大利益,是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 ,符合我国现阶段客观经济环境的要求,它对于控制内部只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作用。 

  一、 能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
  
  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内部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部人存在着败德行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会计报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这种滞后的监督有时对于所有者来说,在经济上已失去了意义。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制度设计上保证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的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 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多数虚假报表是在经理人的授意下产生的。从这一点来说,虚假报表的屡禁不止,并非由于会计监督弱化的缘故,而是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切不可单纯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必须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实施才能标本兼治。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能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一般说来,监督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为获取内部人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二是由于监督滞后,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已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所有者对内部人的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加之即使确认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但此时“木已成舟”,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但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人员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当然,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也要有一定的费用,但相对于这种监督形式所带来的利益而言,这种监督的成本实在是微乎其微。

  四、 能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三套马”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但在我国企业中,即使一些已经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并非个别现象。这也是我国企业外部监督弱化、内部财产运行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企业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必须指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只能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之一,并不能“包医百病”,实践中切不可一哄而起、“一派了之”。更何况这种监督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财务总监既能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如何尽快使选拔财务总监人员市场化,并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如何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从而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并使约束具有刚性;等等。这些问题若不尽快加以研究解决,再好地制度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