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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几个问题

2002-6-14 13:19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证衣全国范围内展开,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为确保会计委派制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会计委派制的主体和客体 

  会计委派以所有权为依据。对不同的单位应分清不同的主体,这是保证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关键。要解决好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和委派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管理会计人员档案;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督;负责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发放;定期评定考核会计人员响委派机构汇报并对委派会计的任免、奖惩、晋升提出建议等。会计管理机构可在会计师协会的领导下设立一个提供会计工作服务的机构,如委派会计服务公司。委派机构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一般由财政部门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部门应作为预算单位的所有者代表而成为其会计委派的主体;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的主体;对于国家参股的企业,则由其董事会负责委派会计人员。 

  会计委派制的客体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至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宜采用会计委派制。 

  二、规范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和委派方式 

  目前应采取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办法。首先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对于那些业务量小,单位内部机构分工少的小型国有企业暂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试行2一3年后,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再对其他单位统一实行委派制。 

  委派制实施范围确定后,应根据政府部门实施会计监管的不同要求,以及被委派单位的具体组织类型和业务规模,选择不同的委派形式。笔者认为:①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宜采用 “财务总监制”形式。财务总监进人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所有者对企业财务履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不属于企业领导班子。②对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对县级以上的行政矿业单位宜采用“直接管理”形式,委派对象为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等;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宜采用“财会集中制”形式,即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对所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对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可采用“零户统管”形式,即取消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核算工作,便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融为一体。 

  三、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应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①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②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③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主要是:①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②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③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④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⑤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会计委派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委派会计人员本身以及被委派单位都要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还需要根据委派会计的贡权确定其业绩考核标准,该标准是评价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履行情况的明晰的、量化的条款,应在委派会计初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立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防止委派和聘用的会计人员滋生安逸思想和新的腐败行为,对聘用人员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可从两个方面着手:①建立会计人才市场,形成会计人员自我约束机制。会计人才市场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激励会计人员提高专业素质,便真正优秀的会计人员走上岗位。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也可约束会计人员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②建立对会计人员的激励、监督机制。首先必须确保委派会计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和级次的公平合理。同时制订具体明确的考核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委派会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其次,要利用社会审计的力只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如每年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委派会计的业务进行审查。 

  五、制订与会计委派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便委派人员既能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能成为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的得力助手,委派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l、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各省、市(直辖市)的财政部门或会计学会应尽快建立健全辖区认的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库,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管理;对他们的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实行省、市和区、县电脑联网。有条件的省、市可以开发通用的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 

  2、委派会计的任用和考核制度。委派会计的任用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认同。对委派会计的考核应包括对其业务素质、政治絮愤、协调能力等的考核,会计主管机构除考核个人有关情况外,应重点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王作、遵纪守法及单位守法情况等。会计主管机构每年对委派会计考核1一2次,对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就地解聘对作出大贡献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晋升、晋职的建议。 
 
  3、委派会计的定期培训制度。会计主管机构每年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至少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知识、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委派会计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4、委派会计的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对委派者和经营者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定期轮岗。 

  5、委派会计的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时,务必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证地评价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委派会计对违法乱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开假票、报假账及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撤职、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指使委派会计违反财经纪律、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者依法惩处,以确保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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