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8日湖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省粮食厅、省监察厅以鄂财会发[1999]259号文印发)
各市、州、林区、省管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粮食局、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全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派总会计师的操作和管理,根据鄂政发(199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北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现就做好总会计师委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会计委派工作的认识。
在全省市、州、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派总会计师及在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积极性,深化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真实反映粮食系统"购、销、调、存"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领会精神,统一思想,争取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对总会计师委派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粮食系统的会计委派工作,纳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计组织、监察、粮食、从事、编制和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实施,确保会计委派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计师任命工作。
全省粮食系统的总会计师委派工作要按照鄂政发(1999)1号文件关于"总会计师人选",优先在粮食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中选派,也可由财政部门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提出人选,按丧事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从粮食系统优先选派总会计师人选,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推荐人选。根据《管理办法》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规定,由粮食部门在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中选出一位合格人选,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有关材料。
2.资格审查。对于粮食部门推荐人选,由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重点检查身体状况、年龄、学历、技术职务或职务等情况。
3.群众座谈。组织粮食部门的干部职工座谈,了解该同志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工业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4.部门走访。走访税务、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了解该同志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财务审计。对该同志近两年分管的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了解其会计业务水平、国家税法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及效益情况等。
6.考核结论。考核结束后,由考核专班写出专题考核报告。
7.呈报审批。财政部门党组(委)根据考核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提出任职意见,呈报同级党委审批。
如须通过公开招考形式产生总会计师人选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门和省委有关规定提出公开招考方案,经同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总会计师人选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由同级政府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并向社会公布。委派的总会计师持政府颁发的《总会计师委派证》到粮食部门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总会计师任命后,其人员编制、工资划转财政部门。总会计师享受财政部门正式干部职工待遇。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委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市、州、县粮食主管部门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粮食收储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工作在年底前完成,省财政厅、粮食局、监察厅将另行发文统一部署。各地要按照鄂政发(1998)18号和鄂政发(1999)1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加强调查研究,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逐步建立粮食系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新的工作秩序,保证委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湖北省委组织部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