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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暂行办法

2003-5-9 8:23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实施会计委托代理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经济领域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搞好政务公开,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强财务监督、防止奢侈浪费、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实施原则及范围

  实施原则:在保证委托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收支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实施单一账户、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

  实施范围:区直各部、委、局、办、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法系统,以及代行政府执法、监督职能的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其余事业单位及乡镇街办也要结合实际逐步落实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三、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机构

  按照《会计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决定在区财政局下设会计委托代理管理机构——会计管理局。会计管理局属于行政单位性质,副科级规格,定编3人,在区会计委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有关制度的制定、专职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任用、调配、考核、奖惩等。会计管理局下设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为20人,具体负责委托单位会计业务的日常工作,接受会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宗旨是为单位搞好服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会计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办理各项会计事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由区会计管理局统一管理,包括对会计人员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用、解聘的依据。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必须在8月20日前如实申报全部银行开户账号、资金存余,以及各种票据,不得隐瞒、转移、滞留、截留资金和突击花钱。

  2.凡设有资金管理专户的单位必须一并纳入统一核算范围。

  3.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办法由区会计委派领导组负贵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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