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推荐
1.这次试行会计委派工作,原则上各企业会计人员不进行交流,仍在原单位进行委派。
2.凡是1998年度上交税金在1万元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列入会计委派制的范围,并从实际在岗的财务人员中推荐一名总会计,一名现金出纳,凡设会计主管的企业,可同时推荐一名会计主管。如果企业认为现有在岗财务人员不符合推荐条件,可从本企业择优选择符合会计委派条件的财务人员进行推荐。3.如果中小型企业确实不能从本单位推荐产生参加会计委派工作的合适人选,可由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另行委派。
二、资格审查
此项工作由县会计委派工作组下设的资格审查组负责实施,具体负责中小型企业推荐的会计主管、总会计、出纳从业资格的认定和委派资格的审查。1.被推荐的会计主管、总会计、出纳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委派。2.国家正式在编人员可列入会计委派对象,原则上临时工不得参与会计委派。
3.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企业负责人的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及姻亲,即使会计资格考核合格,也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主管、总会计和出纳。4.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受到省市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表彰的财务人员优先委派。
三、考试考核
此项工作由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下设的考试考核组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委派的前期业务培训、考试命题、评卷、登分和考核工作。1.凡是通过资格审查,符合会计委派条件的人员要进行短期会计法规、会计知识的业务培训,加强会计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者,方可参加会计委派考试。
2.考试科目定为3门,分别是《经济法规》、《会计基础知识》、《财务管理》。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每科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计分制。考试程序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程序执行。3.3科总分达到200分以上者为考试合格,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下一阶段的考核。
4.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为考核合格。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占20分。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占20分。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占20分。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会计达标升级情况,占40分。
四、委派任免
1.凡是考核合格的财务人员由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统一进行委派。2.凡是由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主管、总会计、出纳,企业法人不得随意更换。如企业认为确需更换委派的财务人员,须由企业写出书面申请,经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重新委派。3.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主管、总会计、出纳如果违反规定,没有履行好会计委派人员工作职责,可由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免除其委派资格。4.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委派期满重新进行考试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委派。
5.委派到企业的财务人员到龄退休后,其委派资格也随之免除。缺额由县会计委派工作领导组按有关委派程序重新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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