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属于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
容,这是其最根本的缺陷。
二、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下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悻,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三、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停,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的多理层负责。
《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这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即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因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他管理控制的有效性,其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是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与否。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而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它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之策。
四、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政府或是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于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委派人员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败。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所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有的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而待遇不同,不尽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标准执行测委派人员势必吃“十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3、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4、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均很难确定出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五、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从1998年开始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六、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这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以及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例如,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取消了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的,“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因此,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一种错误认识。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会计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笔者认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简而言之就是:宏观上,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建立起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会计运行机制;微观上,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此运行模式将会计立法权赋予宏观会计运行机制,而将具体从事会计工作、从属于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赋予微观会计运行机制,使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使会计机构与企业财务等机构一样,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体现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符合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相关热词: 委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