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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委派会计人员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2002-12-16 11:39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确保委派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依法履 行职责、规范会计行为,推动会计委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不准收受被委派单位和外单位馈赠的实物,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在被委派单位和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和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六、不准私自借用单位车辆办事。
  
  七、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不准在外单位兼职。
  
  九、不准为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出谋划策、串通作弊。
  
  十、不准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挥霍浪费。
  
  以上规定,全体委派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要将清正廉洁的情况列入年度个人述职报告,会计管理局将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者一定要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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