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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

2003-12-24 9:36 干胜道、刘启亮 【 】【打印】【我要纠错
  笔者不同意把以国家所有者身份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这种形式纳入会计委派制的范畴之内。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产权监督,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权力。国外早已有之,我国也早在《公司法》中有具体阐述。它是两权分离的产物,我国不宜将其“特殊化”。人关在即,这样做也符合国际趋势。

  一、不宜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现在,会计委派制的模式主要有:主管会计委派制、内部委派制以及针对乡镇企业的“会计楼形式”等。笔者认为,不宜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这是因为:

  第一、会计委派制混淆了企业内外监督的关系。上述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都不可避免地把企业外部的产权监督和内部的财会监督二者全部或部分合一,把资本的权力和行政权力混为一谈,不免带有干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色彩,与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宜。

  第二、企业本金收入和支出的特点决定了不宜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企业本金的收入来源有风险性,支出用途多元化,一般是先发生有意识的投资支出,后产生收入。但由于企业面临着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资本支出发生后,能否按预定目标获得收入,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其中有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需要经营者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和决策。而一旦会计人员不受经营者调度,资金使用经常受到常规审核,将大大影响企业决策的及时性,这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相悖。

  第三、会计委派制不利于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上几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必然减少会计人员间的竞争,不利于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应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目前,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对资产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不够。经营者为增加个人效用等,弄虚作假,侵犯国有资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鉴于此,国家应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资产经营者进行监督,以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解决财会信息失真问题。毫无疑问,这属于外部产权监督。

  当然,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在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务总监制,即国家凭借其所有者身份,由有关产权部门或企业集团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者各控股(集团)公司按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并对重大事件建立厂长、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财务总监制度限制的完全的法人财产权。

  财务总监制是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督,符合本金运行的特性,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政府产权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授权财务总监对企业进行监督,强化了企业产权约束机制,能够有力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解决会计信息人为失真问题。财务总监制形成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足鼎立、相互制约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形成了一种具有制度与组织保证的有机监督体系。它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同国际惯例接轨,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资产监督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整顿经济秩序,在深圳、上海等地都相继进行了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从实践上证明了财务总监制的可行之处。

  当然,委派财务总监不能废除和取代企业财会主管的职能。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产权监督约束,而总会计师等企业财会主管是代表经营者对企业内部进行反映和控制。他们服务的主体、职能、权限、承担的责任均不相同。

  三、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1、尽早明确代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部门。明确它们的职能、权限以及国家对它们进行考核的绩效测评体系,以利于这些部门开展工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庞大的公有资产对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笔者认为,可以将行使国家基金和本金职能的部门分割开来,国家基金职能由国家财政部门履行,国家本金职能由国家财务部门履行,财政部门与财务部门平级。

  2、尽快培育会计市场。笔者认为,可以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与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并都建立在会计市场培育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如会计公司等会计人员市场,促进会计人员合理流动。对国有企业聘用的财务总监,由产权部门在会计公司招聘。在聘用期间,按能力获取报酬;一旦解聘,又回到会计公司。当然,财务总监要实行行业回避、亲属回避、资格认定、后续教育等制度。

  3、完善对财务总监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对财务总监也要有相应的监督测评体系,以免他们与单位领导串通一气,共同作案,产生新的腐败。这种监督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政府的纪委、审计、监察、法院等部门实行。如果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有违法行为,其本人(包括配偶财产)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其所在的会计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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