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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

2003-6-13 11:37  【 】【打印】【我要纠错
市各有关部门:

  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计委派工作的要求,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会计委派工作通过各部门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至2001年底,市直38个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均推行了会计委派,委派面基本达到了100%的工作目标。但必须看到,在推行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部门未能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少数部门只重形式,不重实效;有的部门挑选会计人员仅局限于本单位,甚至存在委派会计无证上岗、降低要求使用的现象;有些单位受派会计主观能动性不够,只顾记账、算账,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正确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委派的作用未能体现;有的受派单位不能为受派会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存在故意刁难、变相抵制等现象。同时也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是对受派会计的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未能明确、后续管理未能跟上,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会计委派工作,切实达到会计委派工作的实效,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现对2002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会计委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委派机构、受派人员和受派单位(包括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的行为,力求会计委派工作取得实效,做到“确保三个到位”,即:确保委派机构的相关制度与日常管理到位,确保受派人员履行会计服务与会计监督职能到位,确保管理部门的检查与指导到位。

  二、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巩固会计委派工作的成果,2002年各部门的会计委派工作必须按照中纪委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各委派部门应对本系统、本部门会计委派工作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回顾,在此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将会计委派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务必使会计委派工作取得实效。

  三、具体需要规范和完善的方面(一)规范会计委派范围。各部门应对照会计委派范围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落实本系统、本部门会计委派范围。凡应列入委派范围的单位,包括所属二、三级单位,均不得遗漏。挂靠在各部门的社团组织也应纳入委派范围。事业单位已经完成改制走向市场的,可不再列入委派范围。各部门应当根据客观需要,调整并重新确定委派范围。

  (二)规范会计委派形式。选择恰当的委派形式,是保证委派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各委派部门应根据委派监管要求和会计业务量确定委派形式。根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除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外,其余人数较少、会计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均应采取“集中核算,代理记帐”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包括自筹及银行贷款)投资的在建项目,可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会计委派方式。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有的委派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更贴近实际,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规范受派会计人员的选拔及任职。聘用的受派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实行公开选拔、竞争录用。受派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任职资格须由财政部门考核确认。凡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一律要调整处理。受派会计人员不得搞就地委派(原单位、原会计人员),已经搞的要尽快调整。受派会计人员还必须在各单位之间定期轮换,一般任期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规范受派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受派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在不改变原有性质或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以由委派部门或会计委派中心管理,也可以仍由原单位管理。受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必须与受派单位脱钩,由委派部门或会计委派中心统一向受派单位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发放,割断受派会计与受派单位之间的利益联系,以突出会计地位的独立性。各委派部门应对受派会计人事关系、资金筹集办法、工资和福利待遇、考核办法等相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并作为本系统、本部门会计委派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规范会计委派后续管理1、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各委派部门对委派工作不能一派了之,要切实履行好对受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目前首先要做好会计委派方面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

  ①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资金审批制度等)。财务支出应推行受派单位负责人与受派会计联签制,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形式的,对超过规定限额的支出,实行由委派部门负责人或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与受派单位负责人联签制。

  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派会计人员对受派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的相关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受派单位或委派部门的领导汇报,并根据委派部门或受派单位领导的决定及时做出处理。

  ③继续教育制度。各委派部门要对受派会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知识、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受派会计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④述职报告制度。委派部门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让每个受派会计交流汇报工作,以全面了解受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达到总结交流、相互借鉴、不断完善的目的。同时,受派会计要向委派部门和受派单位详细报告一个年度的工作情况。

  ⑤考核奖惩制度。对受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应包括对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协调能力等多方面考核,重点考核受派会计人员能否正确履行职责。采用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形式的,对受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应实行“双重考核制”,即由委派部门与受派单位共同考核,以委派部门考核为主。受派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任、晋升、工资福利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⑥责任追究制度。委派部门要对受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受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因过失或过错,给受派单位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各部门还应建立受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轮岗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以充分提高委派会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实效。

  2、理顺受派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关系我市各委派部门大部分采用的是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为落实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责任,必须理顺受派部门与会计核算中心的关系,并分别明确其职责。受派单位的职责:受派单位的会计工作交由会计核算中心后,受派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派单位的负责人仍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派单位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报送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定期向受派单位提供月度会计报表;根据管理需要,还应适时向受派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协助受派单位做好预算编制和财务分析、考核工作。会计核算中心对委派部门与受派单位“双重”负责,一方面承担委派部门交给的职责,对委派部门负责。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同时对受派单位负责,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支持受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中。

  3、落实受派会计人员的责任受派会计人员能否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会计委派工作的成效。为此,各委派部门必须明确受派会计人员的职权,为受派会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受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包括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履行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职责,保证受派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帮助受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抵制违纪违法收支和奢侈浪费行为,及时报告受派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各委派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受派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责任,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监督、考核。检查、考核后,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受派会计人员必须及时更换;对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由委派部门与受派单位予以表彰与奖励;对违法违规或为受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出谋划策的,要取消受派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四、时间部署(一)自我完善阶段。2002年6-7月,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对照、检查、了解现状、听取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委派范围,界定委派形式,补充修订制度,落实各方责任。

  (二)督查交流阶段。2002年8-9月由市纪委、组织部、财政局对各部门自我完善情况进行督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典型经验,达到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2年12月份,对各部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各部门会计委派工作成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希望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对照会计委派工作要求及检查标准,组织考核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自查情况(表一、表二)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7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

  附:1、会计委派制执行情况检查表

    2、受派范围及形式登记表(此页无正文)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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