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9日,四川省乐山市财政局
以乐市财政工[1998]56号文印发)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府发(1998)99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加强企业财务总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物制定本细则:
一、财务总监工作程序
1.在市财政局内部,成部《乐山市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由章壮图任工作小组组长,劳秦汉、张小波任工作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杨兴贵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向毅川、罗德华、武功、王素容、潘鹰等成员所组成,由工作科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乐山市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职责是:负责财务总监的招聘、解聘、年终考核、委派以及财务总监人员工作的情况汇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向市委、市政府如实上报财务总监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3.由《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向全市范围内招聘和市级经济主管部门中选派财务总监,经《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考察、考核后委派到市级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任财务总监。
4.市级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员,由市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直接管理,凡是聘用人员必须同市财政局签订试用合同,财务总监人员接受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的考察。
5.企业财务总监人员,必须遵守所监企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每周必须保证周五工作制,有事外出必须向市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请假。
6.企业财务总监人员,每月回财政局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中学习一天,集中学习的内容,主要是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各财务总监业务情况汇报、工作经验交流。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学习时间或临时通知回局。
二、财务总监监督的内容
企业财务总监对派驻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列席企业董事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心的专题会议,查看企业的一切账务,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重点是:
1.加强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代会或董事会审批,报同级财政备案,并据实向职代会和同级财政汇报执行情况。企业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盈变亏要应当控制小轿车、移动电话的使用;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执行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修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职工的住房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部分资金,只能用企业住房基金余额解决,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实现税利或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计划:业务执行费要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额执行,不得超限额,超限额部分按有关法规处罚;各项消费资金要严格项目预算和项目开支计划执行,不得超支,超支部分按有关财政法规处罚。
2.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监督。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在严格按照国家自筹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支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报经职代会或董事会审批,报同级财政备案,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贷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4.加强对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开支等,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划分收支,实行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报表报告制度。
5.加强企业购销的活动监督。企业在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中,应建立严密的计划审批、材料采购、入库验收、费用报销等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进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经办人写出说明,经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和厂长(经理)集体研究处理,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加强企业资金调度的监督。企业在奖金调度中,应建立供应、财务、资金使用等部门集体研究,厂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在银行多头开户和设立小金库。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7.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票,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容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压成本。
8.加强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资损失以及财务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审批制度。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鉴定和审批。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9.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10.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企业财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要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三、财务总监的职责和要求
企业财务总监对派出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和要求是:
1.企业财务总监应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总监要求,依法实施监督,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的财务收支活动。
2.定期和不定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向市人民政府财政机关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财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总监各项监督内容。如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作专题报告。
3.财务总监根据被派驻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被派驻企业进行审计。
4.财务总监不得接受被派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派驻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在派驻企业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被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6.财务总监实行与被监督企业、关联交易企业工作回避制。
7.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规定的其它责任。
四、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待遇
1.企业财务总监任期三年,一人担任1户企业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任职期满或者解聘后不再聘用,回原单位工作,其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从社会招聘的予以解聘。
2.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待遇,实行工资、医药费(门诊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五统一的办法,在支付给财务总监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以上五项支出,社会保险费由本人交回原单位,由单位交纳。市财政局不解决招聘人员的住房。
3.财务总监月工资收入由财务总监管理小组比照所监督企业工资收入确定,由财政局按月发放。
4.对财务总监人员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由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给予一次性奖励。
5.财务总监人员回财政局集中学习、汇报工作、到外地出差(须事前向财务总监工作小组报告和批准),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6.财务总监的经费来源,由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五、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
1.企业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工作由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小组牵头组织部、经贸委、体改办、劳动局、审计局、国资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负责财务总监年度考核。
2.考核时间: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
3.考核的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应报告及应备案的事项,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否报告有关部门,如:新建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财务事项。
(3)企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和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
(4)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考核办法:由本人写出书面述职报告,考核组根据本人的述职报告,结合平时工作实绩及被监企业生产经营的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乐山市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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