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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居关于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5-2 17:7  【 】【打印】【我要纠错
    (2000年5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以陕政发[2000]45号文转发)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拟制的《陕西省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委派制的一种新形式,是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省财政、从事、编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积极认真地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抓紧组建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尽快完成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办公场所的设计、施工任务。省审计厅要对进入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今年7月1日以前的资料进行审计。

  各试点单位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和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移交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对其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试点单位的会计工作,交接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严禁借会计工作移交之机转移资金、弄虚作假、突击花钱、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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