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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会计委派制能否强化会计监督

2002-8-8 13:57 龚凯颂、文少卿 【 】【打印】【我要纠错
    对各单位、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表面上看似乎解决了目前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尴尬处境,使会计独立于企业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监督企业,但实际上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都让人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实行会计委派制真的能加强会计监督吗?

  一、 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来看
  
  会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需要对生产进行管理而产生的,也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从企业会计诞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是由于企业内部发展的需要而内生的一个部门,并不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外在压力下的产物。会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核算经济事项、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基本职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就这点而言,会计委派制违背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发展与健全的规律,也颠倒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势必造成一连串的不良反应,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从企业会计产生的社会根源来看,它本身就是企业管理组织的一部分。只有让会计回归企业,使企业会计监督的形式与职能保持一致,才能真正营造一种权利与动力相互和谐的监督局面及监督效果。

  二、 从会计监督的定义来看
  
  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会计反映,审核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有效,促进改善经营管理的一种内部经济监督方式。
  
  从会计监督的定义来看,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经济监督方式,实行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会计人员;而从会计委派制的含义来看,它所倡导的所谓“会计监督”是一种外在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它独立于企业主体之外,并由属于国家公务员性质的会计人员来实行这种“监督”,这本身就违背了“会计监督”一词的具体内容及其涵义,它又怎么能成为加强会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呢?

  三、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
  
  《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显然,这里的“会计人员”是从属于单位的,并受单位领导人领导;而会计委派制向各个单位派出的会计人员并不从属于单位,而受财政管理部门领导,对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目前,一方面为加强会计监督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一方面又提出与之相悖的会计委派制,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不可能真正做到加强会计监督。
  
  为了改变这种自相矛盾的局面,最好的方法是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即充分发挥政府审计、民间审计的作用,从外部对企业经营者施加压力,使其重视会计监督,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而不仅仅依靠改变会计人员的身份来解决。

  四、从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和构成来看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彻底割断,企业作为理财主体,自然拥有自主权,包括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企业不再受国家行政指令计划的约束,国家只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在企业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国家无权干涉企业的自主权。实行会计委派制实际上正是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把本来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会计部门控制在国家的手中,政府的行为力量再一次伸入企业之中,这种名为加强监督的行为,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代表并实际行使的企业财产经营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国家行政监督取代企业的自我监督,只能使企业又回到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老路上去,使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有名无实的“幌子”制度。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重要的一环,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合法地、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因此,会计监督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且其本身也可视为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一部分。委派到企业中去的会计与企业各部门之间其实是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作为会计,它可以保证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标准化、合法化,但它无法判断作为入帐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其他部门,完全可以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伪造虚假的原始凭证,而会计人员据此做出的帐不可能是真实可靠的。法律与制度的不健全为伪造原始凭证提供了机会,使会计委派制预定的目标无法实现。
  
  因此,企业会计的监督职能,只能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完成其受托责任,并且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向各利益相关者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成果分配的合法性、有效性。

  五、从会计与审计的关系来看
  
  尽管会计和审计有关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又有本质的区别。
  
  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互相替代的。而会计委派制从根本上混淆了会计和审计的关系。首先,在会计委派制下,会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它相对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而言,其地位是高于内审部门的。不可能要求地位较低的内审机构,去监督委派下来的地位较高的会计,那么内审机构便形同虚设。其次,实行会计委派制使政府审计的地位与作用无法界定。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审计的职责,使政府审计工作无所适从。再次,对于我国正在发展的民间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无异于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在会计委派制下,企业是否还需要民间审计对其经济成果进行鉴证?而民间审计组织又该由谁来授权其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鉴证呢?在失去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委派到企业的会计只有依靠自身的道德进行自我监督,但我们无法保证每一位会计人员都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就算实行会计委派制,也无法避免会计信息的失真,有时反而使信息的随意性更强,从而真实程度更低。
  
  总之,实行会计委派制是违背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它不仅使会计失去其实践主体,削弱了企业的相对独立性,而且混淆或颠倒了会计与审计的职责分工。因此会计委派制无法从根本上加强会计监督。
  
  加强会计监督的根本出路不应是实行会计委派制,而是应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监督。许多企业的会计工作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当局的短期行为的影响,以致经常提供失真的财务报表、报告,这些问题产生的源头在于企业管理当局的决定,而非会计监督所能解决。所以要加强会计监督,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加强对企业管理当局的监督,而这种监督,应当由企业所有者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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