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会计理论和会计教育中,始终都是把会计监督职能作为会计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加以阐述的。这种理论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走向市场以及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会计的监督监督职能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中已经不能发挥其作用。
下面我们先看看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会计监督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利用计算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价值指标,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的执行,并找出差距。查明原因,作出评价,积极促进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的目的。从上面的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可以看出,会计监督职能最主要一点是要保证国家的利益,关于对企业的促进功能其实在会计核算职能中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会计监督职能成为可能和可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要有不同的权力主体。二、要有不同的利益主体。
不同的权力主体即监督对象和监督执行者分属于不同的权力主体,利用不同权力对象,使监督事件中的当事方能够互相制约,以达到监督的目的。任何的监督行为就是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当然会计的监督职能也不例外。
不同的利益主体即监督事件中,监督各方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各自的利益主体负责,即使我们现在无法作到完全不同的利益主体,起码要在形式上要有不同的利益主体。
我们企业中会计监督职能的实施却没有这两个必要条件来保证,应该说会计监督职能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可能性。会计工作的执行者也就是会计监督的执行者与企业经营者在权力主体上是处于被领导地位,在利益主体上会计工作人员与企业经营者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会计监督有效,好比使空中楼阁,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要完成会计监督职能对会计人员来说是勉为其难。即使有,也只能靠会计人员的人格来维持,而这种力量是相当脆弱的。虽然有《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但此只能约束会计人员而对经营者无能为力,结果还是可想而知的。
由于目前我们的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经营的混乱。为了改变目前这种不利的局面,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近来我们财政部门提出了会计委派制,就是由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人员,监督、规范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为,以有效的管理国有资产。但是由于委派制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纰漏,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上的缺陷,使这种制度收效甚微。
委派制中的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如何确定?一般我们的企业中设置有财务经理、主办会计、一般财务人员。财务经理主要负责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转,资金的运用,协调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关系,他一般直接对企业的经营者和总会计师负责。主办会计负责一般负责企业具体的财务核算工作。一般财务人员负责日常性的财务工作,如收支等。委派制中的财务人员放在会计人员体系中的哪个环节,老是说,放在任何一个环节都不适合,放低了,根本无法接触到企业财务上的核心部分,有悖委派制的初衷;放高了,其能否促进企业整体财务的良性运转,能否灵活运用各种财经制度,能否与经营者协调好关系,这都是一系列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我们却没有可行的方案。
委派制根据其要求而能达到的目的,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外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来完成和达到,如果委派制中的财务人员不能真正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监督而监督,在其监督下形成的企业财务报告并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而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财务报告却可以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相对于这一点来说,委派制则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我们现在的会计由于一系列外部的、本身的原因已经无法完成其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则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会计的监督职能,对企业财务运行监督实行社会化,专门化,以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这里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独立的民间审计机构,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的审计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对审计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经营者要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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