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区财政局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一种制度。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会计委派的管理部门,下设会计管理中心,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委派和后续管理。
第四条、会计委派形式包括:集中核算、委派会计等形式。区财政局根据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委派方式。
实行集中核算的,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设立会计和出纳,在会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受派单位(含其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再设立会计和出纳,只设报帐员,负责与会计管理中心的日常联系并办理有关事项。
实行委派会计的,由会计管理中心指派会计人员到受派单位担任会计,负责会计核算和指导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受派单位只设出纳,不再另设会计,其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是否设立会计和出纳,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电算化等现代管理知识。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财政、会计、审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专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原有会计人员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从本区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遴选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被委派会计人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受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受派单位财务会计活动,促进受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制止、纠正受派单位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四)及时向委派机关报告受派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重大情况。
第八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根据“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行政、组织、工资、福利关系等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被委派会计人员不得在受派单位领取任何工资、福利和补贴。
第九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受派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即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变。被委派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的,相应承担《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受派单位要支持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被委派会计人员行使职权。被委派会计人员要支持配合受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区属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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