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秩序,依法正确行使农村会计职权,提高农村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委派会计人员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太谷县人民政府太政发〔1998〕第62号文件,太谷县财政局太财会字〔1998〕第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辖行政村、自然村或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农村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正确反映和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财产,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农村委派会计人员要严格按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收支预算,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试行)》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第六条 按经济核算的原则,定期检查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第七条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定期编集、整理。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八条 农村委派会计人员对财政、农经部门和税务、工商等业务部门来本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及时反映情况,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坏会计资料、不得阻挠、抗拒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农村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调动,要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报表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由财政部门、农经部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负责人监交,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条 农村委派会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委托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农经部门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农村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骗上级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农村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财政农经部门,否则,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模范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顶库,收入不进账,杜绝公款私存,不准变相公款消费,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业税、特产税、"三提五统"等税、费的收缴政策和票据管理,资金管理政策、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财政部门、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委派会计,执行规范化管理的百分考核制度,年终进行奖惩兑现。农村委派会计人员享受村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加强继续教育,财政及农经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委派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培训定为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实行"会计集中办公制度"。由财政和农经部门组织,每月定期召开农村委派会计人员例会,开展账前审核,统一办公,汇报所在村社的财务收支,资产核算、交流、推广好的经验,研究和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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