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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经费报销审核程序(试行)

2002-5-2 17:1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9年9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以金市财预[1999]251号文印发)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程序。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经费支出审核报销,按本程序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支出办理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2.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力。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会计核算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3.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经费支出审批由各单位负责,并确定专人审核票据。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各单位应将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抄核算中心备案,并将审核权限和审批签名印章预留核算中心。

  三、经费审核由核算中心负责

  1.经费支出、预借款必须由经办人说明事由并签名,经单位审批人员签署意见后送会计核算中心,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费用由核算中心审核员签字后,中心出纳予以报销;5000以上的费用,报核算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同上程序报销。

  2.个人支出:核算中心设立工资管理人员,个人支出由工资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发放政策编制发放表,经核算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审核员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到个人工资账户。为了保证人员、工资标准等准确无误,各单位人员调入、调出,工资转移证,调资批复等有关文件应抄送核算中心。

  四、下属单位拨款管理

  主管部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后,下属单位的经费由核算中心负责转拨。核算中心会主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领经费,并按进度提出下拨经费意见,经核算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审核人员拨款提出用款计划表,经主管部门签字后,按上述程序办理。为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单位应于每月底向核算中心提交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表。

  五、经费审核的内容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 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真实;

  4.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5.设备周转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有无经采购中心同意;

  6.会议费是否有支出预算。

  六、经费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1.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经批复的单位预算、专项经费追加通知书、上级追加支出有关文件;

  3.本单位或其它部门批准的同意开支的有关文件;
  4.会计核算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经费报销应注意事项

  1.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写在原始凭证规定位置或者写在左边,不能写在右上角;

  2.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能涂改;

  3.到核算中心报销的人员应为本单位干部职工,核算中心不接受供应商等业务往来对方人员的有关凭证;

  4.现金结算按现行银行结算方法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求用转账形式支付款项。

  八、本方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