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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学院关于在经济实体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3-3-11 14: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二级学院、系、部、有关处、室、各经济实体: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财务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在我院经济实体中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

  凡我院内部有财务管理任务又未纳入二级财务管理的我院经济实体(含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此次均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将分期分批逐步实施。

  二、会计委派的管理机构

  学院成交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国有资产与校园经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工作,对会计委派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会计委派中心。会计委派中心设在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具体领导。会计委派中心负责全院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

  在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会计委派中心负责在全院范围内招聘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招聘条件由会计委派中心拟定,报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会计委派中心可按被服务实体所发生的业务量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支付办公费及委派会计的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贴。

  四、委派会计的职责

  委派会计应树立服务思想,认真、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在经济运行当中为受委派单位的负责人当好参谋,把好关,为提高实体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发挥作用。

  委派会计应严格、全面地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一切职责,把会计服务和监督职能寓于工作之中。在财务管理上特别应注意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经费、福利性开支等经费的重点把关,编制单位的经费预决算、正确使用票据并严把票据审核关,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报送及时,坚决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实体合法经营,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与学权签订的协议合同如期兑现。

  五、委派会计的管理

  委派会计由会计委派中心领导和管理。会计委派中心要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要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对会计委派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以主人翁的态度为体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的自觉性,要加强委派会计的业务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加强委派会计的考核,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惩处;要加强与受委派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为委派会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委派的会计要全心全意地为受委派单位服务,积极热情地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地为实体负责人在管理财务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受委派单位要积极协助会计委派中心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

  委派会计要执行回避及轮岗的有关规定。

  六、委派会计的方式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采取两种不同的委派方式:

  1、由会计委派中心向有关单位委派会计。受委派单位自行设立出纳员岗位或相应岗位职责。

  2、规模较小的实体可做为报帐单位,财务账目设在领导小组指定的财务部门。受委派单位可自行设立报帐员岗位。

  七、委派会计的工作纪律

  1、委派会计应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通过规范财务工作充分发挥实体负责人的财务自主权。

  2、委派的会计人员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严格按会计法履行职责。委派的会计人员要认真维护财务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帐目、报表的真实、可靠、准确。

  3、委派的会计人员要廉政勤政。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受委派单位领取钱物、接受馈赠、福利)不准在受委派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等。

  4、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

  5、委派会计不准向无关人员透漏受委派单位的经济信息。

  八、对受委派单位的要求

  1、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设立“帐外帐”,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不得拒绝会计委派中心安排的委派会计。如认为委派会计不胜任工作,可向会计委派中心提出更换建议;有证据证明委派会计非法透露本单位经济信息,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有权要求会计委派中心撤换委派会计,并追究其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学院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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