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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二)

2005-8-11 16:57  【 】【打印】【我要纠错

  三、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委派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明确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管理方式。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必须确立委派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工资、福利等实行集中管理,帮助委派会计人员建立正常会计监督的工作环境,保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委派会计主管行长、会计经理,还是所有会计主管人员。笔者以为,宜委派会计经理。即总行对各分行和直辖支行实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度;分行对所辖支行实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度。总行委派会计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总行,工作关系由总行会计部和分行、直辖支行双重领导;分行委派会计经理的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隶属分行。为保证委派会计经理的相对独立地位,深圳发展银行《会计经理委派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总行支持和保障所委派的会计经理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分行或直辖支行领导具有下列情形的,总行将追究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1)未落实或阻挠本办法所赋予会计经理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  

  (2)超越管理权限或违反规定,擅自任免会计经理的;

  (3)对会计经理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总行各项会计制度,维护银行利益的行为予以打击、报复的”。

  2.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会计人员

  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委派人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后,报行领导批准其委派资格。委派会计经理的任职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熟悉和坚持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本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3)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四年(硕士以上学历者从事银行会计工作专业工作满两年),本行会计工作半年以上;

  (4)分行、直属支行会计经理必须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会计师资格,分行对所辖支行会计经理应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

  (5)其他方面的审查或考核合格。

  3.赋予委派会计人员的权利。深圳发展银行委派的会计经理享有四项基本权利

  一: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拒绝无效的,应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单位负责人拒不接受所提意见的,应及时向上级行会计部门书面汇报或请示。对于可能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正常经营行为,属于单位负责人的事项或行为,会计经理应及时向上级行作书面汇报。对于所在单位中凡涉及会计(含出纳、结算)业务的经济案件、诉讼事件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会计部门报告。

  二:是重大经济事项研究的参与权。会计经理对所在单位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从财务、税务、会计角度参与研究;会计经理对此有重大意见分歧,认为对银行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上级行会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汇报。

  三:是重要业务审核权。凡需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业务,委派会计经理有权依据《深圳发展银行各项业务会计审核制度》的规定,对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会计传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账户管理、现金出纳、单位和个人存贷款、国内和国际支付结算、外汇买卖、同业及系统往来、表外及备忘科目核算。

  四:是对下级行会计经理任免的专业审批权。上级行会计经理对下级行会计经理任免事宜具有专业审批权,可以提出否决建议。

  4.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1)必须积极地支持、配合、协助单位负责人合法依章的经营管理工作,尊重经营班子的意见,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单项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3)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根据会计科目规定的核算范围合法、真实、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及时提供会计信息;

  (4)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开展会计辅导检查,保证所在单位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加强会计业务风险点的控制,防范会计风险;

  (5)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加强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工作,严格保密制度;

  (6)协调好与当地人行、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同业等与本单位会计活动有关部门及单位之间的关系;

  (7)对上级行职能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必须如实汇报;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行的会计检查工作

  (8)负责对下级行会计经理和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定期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专业意见;分行对所辖支行会计经理的变动情况在两个星期内向总行会计部报告;

  (9)完成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行会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深圳发展银行委派会计经理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与日常评价两种。定期考核是指总行会计部以会计经理每季报送的《深圳发展银行会计负责人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述职报告为依据,按季(年) 对其会计工作给予的综合评鉴;日常评价是指总行会计部根据对会计经理所在单位会计工作的平时记录,汇总后对会计经理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予的整体评价。

  为严肃委派会计经理的考核,我行《会计经理委派制管理办法》规定:“会计经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免职

  (1)不执行统一会计规范和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效益情况,制造虚盈实亏的;

  (2)对本单位违反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的重大事项,不予以抵制和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3)违反财经纪律,知晓单位有‘小金库’但未加以制止、或参与私设‘小金库’的;

  (4)会计管理混乱,凭证不规,账目不清,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严重的;

  (5)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借的;

  (6)自身工作失误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7)阻挠、妨碍上级行的会计检查和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8)对上级行的会计处理决定和有关会计事项的审计决定拒不执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9) 本人业绩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10)具有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和情节的“。

  五、商业银行推行会计委派制的运行程序

  根据我行会计经理委派制运行的经验,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推行会计委派,可实行竞聘上岗制。其运行程序如下

  1.公告。由总行人事部和会计部依据需要委派会计经理的数量和工作岗位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凡符合委派制会计经理任职条件的会计人员,可以采取本人自荐、分支行推荐、总行推荐等三种形式参加竞聘。

  2.资格审查。总行人事部和会计部根据委派制会计经理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加公开竞聘入围的人选。

  3.竞聘。公开竞聘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答辩,具体事宜由总行人事部和会计部视竞聘入围人选和其他情况安排,并告之竞聘人。

  4.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由总行人事部公布委派会计经理人选,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聘任,聘任期限三年(含试用期一年)。会计人员一经委派,人事关系随之调入总行,受派分支行必须无条件地移交或安排相应的会计工作。

  5.考核。总行人事部和会计部每年要从会计经理及所在单位的会计工作概况、会计核算情况、会计风险管理、规范化服务、参与经营管理情况和对全行会计工作建议等方面对委派会计经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会计经理,从总行会计经理奖励基金中给予专门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会计经理,由总行会计部对其进行专项诫勉谈话;考核不称职的会计经理,总行人事部、会计部将依据总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的规定,免去其会计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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