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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

2003-1-20 13:26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控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直接或间接对所属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在委派部门和受派单位领导下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三、区属重点工程项目;

  四、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 会计委派制的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 会计委派根据其性质分为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根据受派单位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一、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受派单位,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的形式。该形式适用于运作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重点工程项目。

  二、直接委派会计主管。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主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的形式。该形式适用于短期或临时性的工作机构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委派会计主管的单位。

  三、以主管部门为主体的统管会计委派。是指在财政部门指导下,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对其所属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形式。该形式适用于主管部门系统内会计业务内容或工资福利差别不大的基层单位。

  四、与主管部门联合委派会计人员。是指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联合委派和管理的形式。该形式适用于主管部门系统内会计业务内容或工资福利差别较大的基层单位。

  第三章 委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丰台区财政局是我区会计委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下设会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工作和委派人员的管理。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接委派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和管理,指导和监督间接委派工作;二、委派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三、制定委派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四、监督、检查委派人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和审计

  第七条 试行间接委派的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委派机构,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间接委派工作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委派机构对委派人员统一建立会计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做为对其进行奖惩及会计证年检等项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委派机构建立委派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委派人员的考核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部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称职。

  第四章 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受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务准则》和《会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委派人员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受派单位应积极支持委派人员的工作,保证其依法行使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受派单位有监督和管理委派人员的权利,有向委派部门反馈意见的义务,对间接委派人员有建议任免权。

  第五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委派人员具有以下一般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受派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三、参与拟定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律的执行情况;

  五、参加受派单位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六、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委派人员有权制止或纠正,如制止或纠正无效,可向受派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应在七日内向委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七、委派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委派部门申述;

  八、委派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直接委派的会计主管、财务总监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受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接受受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除具有委派人员所具有的一般职责和权限外还应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稽查、审核受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二)对其他财会人员的任用、调配、考核提出建议;(三)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要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分析经营和管理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四)参与拟定受派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六)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报关的财务报表、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二、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三、对未按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委派程序

  第十六条 委派人员的一般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熟悉财政、则务法规,热爱会计工作,掌握财务知识和现代管理基础知识;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四、持有《会计证》;五、符合与受派单位领导人近亲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会计主管、财务总监除符合一般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主管应具有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财务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会计或审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委派任职资格:

  一、曾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曾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会计主管的委派,由财政部门提名或受派单位推荐,经财政部审批;财务总监的委派由财政部门在财政系统、受派单位或面向社会招考选出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委派人员由财政部门颁发《委派证》。

  第二十条 间接委派人员由基层单位推荐或主管部门提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委派人员由财政部门统一颁发《委派证》。

  第二十一条 委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子以调离或免职:

  一、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二、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考核不称职的;三、工作中通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四、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取消委派资格的人员由委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委派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凡颁发《委派证》的委派人员不得随意撤换、如确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需经委派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清移交手续,委派部门核销其《委派证》。

  第七章 委派人员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进行,考核结论记入会计工作档案。

  一、直接委派人员每年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及工作中有关问题,向财政部门做两次述职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述职报告对其进行工作考核;二、间接委派人员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委派人员任期届满或需要审计的,委派部门组织对其实行离任或任期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委派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委派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中地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受派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视其违纪失职行为,由委派部门记录在会计工作档案中;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处罚;二、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吊销《委派证》、建议撤消专业技术职称和《会计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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