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3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财政局联合印发)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市财政局向有关单位和项目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事项的报复》(沪府[1999]79号)有关精神,现就市财政局向有关单位和项目直接委派财务总监的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市管整套班子的企业和单位,财务总监人选由市财政局提名,经企业和单位所属大口党委审核后报市委预审,经市委预审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委派,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属市管正职的企业和其他非市管单位,财务总监人选由财政局提名,经企业和单位所属大口党委或上级党委预审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委派,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