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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

2002-5-3 10:41  【 】【打印】【我要纠错
    (2000年8月31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政府
以虞政[2000]16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容会计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浙江省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岗位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主办会计,由政府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委派,并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考委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受市财政局委托,市会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会计委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监察、从事、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会计委派工作。

  第四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

  (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

  (三)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

  第五条 实行委派管理的会计原则上从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会计人员中考核录用,也可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录用的会计人员,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的,其身份性质不变;属向社会招聘的,由市会计管理中心实行聘任制形式管理。

  第六条 委派管理的会计,按规定履行职能和行使职权,受法律。

  第七条 根据市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实际,会计委派工作按照"区分类别,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会计委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间接委派。由市财政局会同从事等部门对现有在编在岗的会计主管、主办会计进行任职资格考核。凡经考核合格,并能够胜任原单位会计工作的,确定为委派管理的会计,其人事、工资等关系不变。

  (二)直接委派。由市财政局会同从事等部门将通过考核或公开招聘录用的会计人员直接委派到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主管、主办会计,实行统管统派。

  第九条 对财务核算规模较小或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专职会计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委派会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十条 对委派管理的会计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委派管理的会计由市财政局认定资格,并经市从事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委派手续,核发统一的委派证书。

  第十二条 委派管理的会计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市财政局根据任期考核情况决定连任或终止委派。委派管理的会计在同一单位连任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委派管理的会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委派管理的会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委派管理的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派管理的会计,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各个地方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委派管理的会计如不胜任工作的,所在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在未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委派管理的会计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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