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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

2003-3-31 14:51  【 】【打印】【我要纠错
  (2000年5月27日威政发[2000]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计工作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委派制,是指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择优选聘委派到机关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委派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任财务总监(以下统称会计人员)的制度。

  第三条市直实行会计委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直单位),适用本办法。市直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部门和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会计人员委派的实施工作。人事、监察、国资等部门和被委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会计人员委派工作。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条件及来源

  第五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二)熟悉财会法规和政策;(三)持有《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委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二)财务总监: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可从下列范围聘用:(一)市直单位现有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财会人员;(二)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财会人员。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二)督促被委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和各项基金;(三)纠正、制止被委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四)及时向委派机关报告被委派单位财会管理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委派的总会计师除履行《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本行业(系统)正确执行财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好用好政策性补贴等专项资金,确保拨付的补贴款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三)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审核本行业(系统)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四)定期向财政、国资部门报告本行业(系统)资金运作和经济效益情况,及时报告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委派的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董事会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二)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三)审核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支用和汇往境外的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四)参与研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所属部门和二级公司的承包方案;(五)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六)每半年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对企业经营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七)发现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委派的会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会计工作,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委派会计人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对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或提出纠正,对重要问题不能解决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按下列规定委派:(一)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由市财政部门委派;(二)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三)市直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由主管部门委派。具体管理办法由委派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委派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其编制、人事关系、工资,转入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同时核减被委派单位相应的编制和经费。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到企业的财务总监,人事关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委派机关颁发委派证书。

  第十四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委派机关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作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党(团)组织关系,按党(团)章程规定转入被委派单位,参加被委派单位的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第十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岗位一般3-5年交流一次。

  第五章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十九条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委派会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二)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三)与被委派单位串通作弊的;(四)获取被委派单位的经济利益或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五)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六)泄露被委派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财会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工作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被委派单位发现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财政、国资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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