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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县委派会计交流制度

2002-12-24 10:2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岗位交流的有关精神,为了避免会计人员长期呆滞 造成人才资源浪费,防止由于会计人员岗位长期固定形成种种弊端,给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秉公办事的工作环境,特规定如下:
  
  一、委派会计任职为三年,任期满原则上进行交流。
  
  二、会计交流实行回避制,凡与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直系血 亲等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的会计,不得委派到其关属所在单位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财务总监;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三、会计交流以会计任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工作实绩,业务水平为依据,结合本人特点和单位业务性质进行交流。 
  
  四、对于任职期间有违纪行为和连续三年考察不合格的会计不再进行交流和委派,由原单位安排其工作。
  
  五、对不服从交流安排的人员按自行下岗处理,不予委派,对拒不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提交县纪委、监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六、会计交流之前耍对其工作进行考察,并按有关制度履行交接手续。
  
  七、对于有些特殊岗位,经会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交流。
  
  八、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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