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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2002-11-13 14:37 《财会通讯》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财政厅、粮食局、监察厅近日联合颁发《湖北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就这项改革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这是该省自1988年成立全国第一家会计局——襄樊市会计局以后,在会计管理体制方面的又一次重要改革。
  
  《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是被委派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同时又是政府特派人员,在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同时,也向政府负责,肩负双重责任。被委派的总会计师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从事财务管理,切实履行《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全面担负本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定期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粮食资金运作和经济效益情况,及时报告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委派总会计师的人选应“优先在粮食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中选派,也可由财政部门公开考试,择优录取”,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粮食部门根据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在系统内推荐一名合格会计人员,从政治思想、业务水乎、组织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提交考核专题报告,报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任职意见,由同级党委审批。
  
  如须通过公开招考形式产生总会计师人选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面试、考核,择扰录取,经审核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
  
  3、总会计师人选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由同级政府颇发《总会计师委派证》,并向社会公布。委派的总会计师持政府颁发的《总会计师委派证》到粮食部门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4、总会计师被任命后,其人员编制;工资划转到财政部门。总会计师享受财政部门正式干部职工待遇。任期3年,并可连任。
  
  《办法》对委派的总会计师条件和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被委派的总会计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财税、会计及有关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能用现代化管理知识进行管理;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年龄应在45周岁以内。
  
  对于委派的总会计师的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行政编制、工资关系。转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无论总会计师人选来源如何,均核减被委派单位相应的行政编制和经费。其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照党(团)的章程要求转入被委派单位,参加被委派单位的组织活动。对总会计师实行动态管理,总会计师每半年须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了工作述职,报告本人工作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以及有关财务问题。
  
  对于连续3年考核称职的总会计师,由委派单位或申请上级机关给予奖励;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作为提拔、晋升、评定高级会计职称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被管单位财务监管失控。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总会计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委派的总会计师的工资、福利等作了统一规定。
  
  总会计师的工资、“津贴及其奖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入委派人员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总会计师的奖金实行与工作责任挂钩,年终根据任职资格、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兑现。
  
  总会计师的福利待遇、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总会计师不得在被委派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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