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厅为授权委派单位。厅成立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厅属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的委派和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对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文勘测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含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含浙江水电技校、省水利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总公司等单位委派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并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管理中心”尚未正式挂牌运行前,由厅财务审计处代理这项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具有财经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取得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在单位任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并业绩突出;
(五)有一定的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和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本知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七)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记录。
第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管理中心”负责对委派会计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核发统一的委派证书。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委派会计的职责
(一)在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定、汇编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规范单位预算管理;
(四)组织编制、审核单位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及时按规定向厅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五)及时分析、预测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培养财源,依法组织收入和向省水利厅领拨资金,完成各项财务指标,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
(六)对被委派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定期向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工作,对突发性经济事件随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
(八)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九)承办被委派单位领导和‘嘈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2.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当好领导参谋;
3.加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派入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对被委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
(二)有权组织所在单位各职能部门经济核算,安排和检查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工作;
(三)有权审核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告,并签署意见;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事项,委派会计应当参加研究。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等,在单位内部应经委派会计会签。
(四)有权对各岗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根据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提出任免建设;对不符合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向单位领导人提出转岗使用的建议;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委派会计的人员管理
第八条“管理中心”是会计委派工作管埋单位,负责对委派会计的选派、考核、工资、福利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事业单位的在编会计人员中选派,也可以根据需要由“管理中心”向本系统或杜会公开招聘。
委派会计的编制,由厅向编制管理部门专项申请,从被委派单位划转“管理中心”单列管理。
委派会计的人事档案,在聘任期间由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条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
委派会计由“管理中心”认定资格,报厅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委派任命有关手续,核发统一的委派证书。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待遇与被委派单位脱钩,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工资待遇可高于同职级人员1-2档。奖金不低于被委派单位同职级人员的标准。委派会计不得再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额外报酬和福利,不得向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同一单位的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实行定期交流制。在一个单位任期原则上为一届(一届为三年),期满由“管理中心”根据任期责任考核评定情况决定连任、交流或终止委派。
委派会计在同一单位连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委派会计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如下事项:
(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单位帐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六)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七)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
(八)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章委派会计恶毒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委派会计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制度。
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外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能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终止委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被委派单位或有关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管理中心”报告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三)违法规定接受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向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四)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要求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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