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5日,中共浙江省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以市委办[1999]105号文印发)
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有关事业单位,婺城区委、区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更好地提高财政理财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实行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集统一会计核算。现就集中统一会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所属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上级拨人经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均应纳入统一核算范围,由核算中心统一会计核算。
二、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9月份试点运行的基础上,10月份在市机关大楼内办公的部门单位全部纳入集中统一会计核算,明年再扩大到附楼及机关大院以外的部门和单位。
三、集中统一会计核算的主要做法
(一)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商品和劳务结算、资金支付统一由核算中心办理。单位经费收支业务量较大,原已建立备用金制度的,经核算中心核定后仍可沿用备用金制度。
核算中心开设统一的银行账户,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各单位原有银行账户自进入核算中心之日起即行冻结,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销户手续。
(二)统一发放工资。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由核算中心统一发放,核算中心为每一位干部职工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账户,按月将个人工资发入各工资账户。
各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干部职工考勤记录及捐款通知送核算中心,发生人员调动、晋升职务(级别)、普调工资等工资变动事项时,应及时将从事局(工改办)的调资批复抄送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调整工资发放数。
(三)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纳入统一核算后,单位不再设立会计出纳,由核算中心负责各单位的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单位发生收支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始凭证,经费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说明事由并签名,经单位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凭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到核算中心报销。凭证或资料不全的,核算中心应退回原单位要求补充完整,不合法的支出不予报销。
主管部门纳入统一核算后,下属单位的经费由核算中心负责转拨。核算中心根据有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和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拨经费,并按计划进度拨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集中管理会计档案。纳入集中统一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日、立卷、归档。以前年度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由各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
(五)统一财务公开。核算中心应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在条件成熟时,要充分利用市政府计算机局域网络实现各单位财务数据资料统一上网,各单位可按权限在各自的电脑工作站上即时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数据资料。
四、实行统一核算后,各单位内部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单位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经常性经费包干办法和预算外资金集中统管办法不变,结余发放"节支奖"等政策继续有效。主管部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后,对下属单位仍负有财务管理职能,行业报表仍由各部门负责汇总编报。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内部资金审批制度。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将制定的经费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仍在执行的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等报核算中心备案,经费审批人员应相对固定,审批人员的签字笔迹应抄送核算中心备案。
五、纳入统一核算后,各单位要及时结清账目,编制好移交清册,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会计移交工作。
六、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凭证审核、登账、编制报表等有关业务,并按规定对有关财务资料保密。
七、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统一会计核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核算中心为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行使具体的核算和管理职能,并负责对各单位进行会计委派。
八、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统一会计核算是市委、市政府推进财政综合改革的一大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我市的财政管理和理财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浙江省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会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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