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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

2002-5-3 10:47  【 】【打印】【我要纠错
    实施细则 (2000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行政事业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市会计事务中心负责会计委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单位会计委派的具体方式。 

  (二)负责有关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三)对被委派会计的业务教育、培训、指导。 

  (四)对被委派会计人员工作实行考核、奖惩。 

  (五)参与委派会计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及终止委派等工作。

  (六)会计委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会计委派的范围和对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主办会计、乡(镇)财政总会计(以下简称委派会计)。 

  第四条 会计委派制按照"切合实际、区分类别、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分别实施间接委派、直接委派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方式。 

  第五条 间接委派,指单位现职会计主管人员经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考核合格,委派在原工作岗位任职的会计委派方式。 

  间接委派的会计,其人事编制、组织关系、工资待遇等均由的在单位负责管理;业务教育、培训、指导、考核等由市会计事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奖由市会计事务中心考核兑现。 

  第六条 直接委派,指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将通过考试或公开招聘录用的会计人员直接委派到行政事业单位任职的会计委派方式。 

  直接委派的会计一般在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考核录用,也可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属行政单位的在编人员,其原身份性质不变,占用原单位编制,人事工资待遇等有关系转入市会计事务中心;属社会招聘的人员,由市会计事务中心实行聘任制管理。 

  直接委派的会计,其组织关系迁到被委派单位,接受被委派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直接委派的会计,其工资、福利、奖金由市会计事务中心负责发放,不得再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不得向被委派单位报销与被委派单位业务无关的费用。 

  直接委派的会计,其业务教育、培训、指导、考核等由市会计事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 会计集中核算,指对人员较少和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不宜委派会计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单位财务收支由市会计事务中心确定实施会计工作集中核算的方式。 

  会计集中核算具体分三种形式:一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会计事务中心集中核算;二是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由乡镇财政机关集中核算;三是市直部门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核算。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配备职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具体收支报账工作。 

  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则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2002年前,放宽到中专学历、助师以上),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担任过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或主办会计,能够指导本单位开展会计工作; 

  (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下; 

  (七)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第九条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 

  (一) 委派会计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建立健全单位财务领土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加强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出纳人员的管理监控;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3.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督促单位依法组织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研究提出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6.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7.开展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委派会计的权限: 

  1.依法组织、检查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 

  2.制止、纠正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3.参与本单位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 

  4.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任用、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5.向委派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6.行使《会计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委派会计的管理 

  (一)委派会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委派会计应当向会计事务中心报告如下事项: 

  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2.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3.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单位账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6.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7.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由会计事务中心按季或半年对委派会计实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制度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年终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1.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委派管理机构报告,造成国家和单位经济损失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 

  3.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4.违反规定接受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向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5.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职权,对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负责单位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依法做好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的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四)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负责委派会计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监督,参与定期工作考核,有权向市财政机关反映委派会计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指导; 

  (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八)积极配合市会计事务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