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对会计行为进行控制的一毓制度及机制,尽管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解脱会计人员“两难选择”的“尴尬”困境,有关部门也极力推崇和提倡,但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完善的今天,“会计委派制”却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最近,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全面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管理原则,很明显,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将要实施的新《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显然缺乏有力的会计法律依据。对于国有企业公司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也缺乏公司法的必要依据和有力支持。
会计委派制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在实际效果上却是明显的,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来说,效果更为突出。中纪委最近再次强调指出,要大力推广实施会计委派制,加大会计监督力度。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这一值得推广、提倡的制度在法理上“先天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据。最新修订的《会计法》由于急于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而忽视了“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适用性,致使“会计委派制”陷入一种于国有利,于法无据的“不伦不类”的境地。因此,要使会计委派制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支持,就要对《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再次进行修正或在前先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以便会计委派制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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