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起源于受托责任,没有受托责任,就不会有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会计的受托责任,正如杨时展教授所云:“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了委托人的资金资源,具有代他保管和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权力,就应对委托人负起下列责任:以最大的忠诚,使委托人最满意的方式,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完成委托人托付,向他们报告,请求解除责任。”委托人要解除受托责任,就必须对其完成过程进行必要的了解。作为客观计量受托责任的工具——会计,由此应运而生。所以说,会计的最初本质在于计量,“是一种用货币量度来计量经济行为的量具”。
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的,而是随人类生产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会计更是如此。随着西方产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生产的迅猛发展,竞争的日趋加剧,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迫切要求会计不仅能记录经济活动,更要能预测经济活动,并提出经营目标,使企业未来的经济活动按照预测目标进行。这个时期是会计的大发展时代,各种新方法、新理论层出不穷,其必然结果使会计的本质得到了延伸:从一个简单的经济信息计量系统,演进成为一个控制系统。由此,一个新的会计领域——管理会计得到了拓展。从此,传统的财务会计与新兴的管理会计共同构建了现代会计理论体系,财务会计仍行使记录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并向受托人汇报的传统职能,对受托责任完成过程的控制职能则由管理会计来完成。
如上所述,不管是新兴的管理会计还是传统的财务会计都与受托责任密切相关,受托责任是会计的本源,是我们研究会计理论、解决会计问题的出发点。离开受托责任谈会计,无异于舍本逐末。同样,要解决目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问题也必须以受托责任为根本出发点。由于会计有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之分,二者在职能方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别。
在管理会计领域,受托责任涉及两个层次:一是企业管理当局(受托人)受企业资源所有者之托,尽最大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是管理当局委托管理会计人员对经营活动进行预测、控制,以使其达到管理当局的经营目标。以该委托关系图示为:
企业资源的所有者(第一委托人)委托一→管理当局委托一→管理会计人员
这两个层次中,第二层次的受托责任是主要的,委托人——管理当局与受托人——管理会计人员二者的目标一致,故不存在蓄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必要。
在财务会计领域,情况则大为不同。此时管理当局和财务会计人员共同接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托。二者的地位是平行的,图示如下:
委托人 ——→ 委托管理当局
(企业所有者)——→委托财务会计人员
这种平行地位的存在是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前提,财务人员只有独立于管理当局才可能对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真实的描述。而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财务人员受托于管理当局,这就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也正是目前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顽症所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彻底的根治,对企业会计机构进行改革,改变现有会计人员任免制度是关键。
首先,将原有的会计部门一分为二,分别设置管理会计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于前者的设置,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和发展需要自行决定,其人员也应由企业管理当局任免。企业管理者对该部门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此时管理会计的最终使命是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重在控制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
对于财务会计部门,企业不管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置。但其人员不再由企业管理当局委派,而是由有关机构团体统管统聘,此时,财务人员的使命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其职能重在反映,而不应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在经济社会中,企业类型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统管统派实现形式的差异性: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合资企业,企业财务人员的任免权应归为国家所有。应此需要,国家应成立会计局,专门负责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聘用、委托、考核及后续教育。值得说明的是,会计局的作用仅仅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不应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通过会计人员遥控企业,否则只能重蹈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覆辙。
对于非国有企业,应成立会计服务公司。会计局是一个政府机构,会计公司则是民间团体。企业所有者根据需要向会计公司提出聘用申请,会计公司则视具体情况向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向申请者收取劳务费用,以向会计人员发放工资。被派出的会计人员对其所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负直接法律责任。
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务会计工作的致命伤,我们已为之付出了巨额学费,要彻底杜绝“厂长成本”“经理利润”“两本账”“小金库”现象,进一步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就必须从受托责任出发,改革现有会计人员委派制,从而实现以信息真实为核心的会计现代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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