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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单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5-2 17:2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9年9月13日,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以金市财预[19999]257号文印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市机关大楼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将分期分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应将原单位会计工作移交给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原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结清账目,编制报表。以纳入统一核算前一日(第二批纳入单位截止9月25日止)为结账期限,库存现金应在结账日前余额交入银行,结账后应做到账账、账表、账证、账实相符。手工记账的,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打印出本年度的所有账页,装订成册,并按会计账簿封面的内容要求填写齐全,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同时做好会计软件数据的备份软盘或光盘。 

  2.清理债权债务及暂存暂付款项,列出清单,并对其来龙去脉逐笔作详细说明。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将数据磁盘列入移交清册。本次移交的会计资料限于1999年度资料,1999年以前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妥善保管。 

  二、交接内容

  在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按替人员要逐项核对验收。

  1.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负责。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以下数据应核对一致:

  ①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单;

  ②财政专户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与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对账单;

  ③单位住房基金、个人住房基金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账单;
 
  ④预算内、预算外拨人经费数与财政部门拨出数;

  以上数字如不一致,应当查明原因,并作书面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移交人员经管的单位财务章、支票及其他会计用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三、交接方式

  原会计核算单位移交方,市财政局为接收方,由双方单位领导负责监交。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方、接收方应分别在移交清册上加盖公章,移交方、接收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签名。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移交方、接收方各存档一份,移交方、接收方经办人员各执一份。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除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之外的账产管理的事项暂不纳入本次移交。 

  2.原单位会计人员经营的收费、往来、罚没票据等,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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