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我要投稿投稿说明原创投稿原创天地有奖征文:征文标准奖项设置征文投稿

优秀论文:会计论文审计论文财务管理论文税务论文金融论文工商管理论文财政论文评估论文

首页>会计文苑>会计委派> 正文

山西省忻州地区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试行)

2003-5-4 11:9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搞好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地委、行署关于《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计委派的范围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会计机构负贵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其他会计人员(包括农村会计)实行持会计证上岗制,以后将逐步实行全部会计人员委派制。

  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保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原则,地直、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进行试点,再全面推开。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根据地委、行署忻地发〔1998〕27号关于《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

 (一)地区和各县(市)成立会计管理局,隶属于各级财政局,地区为副县级建制,内设三科一室,即:会计委派科、职称管理科、综合业务科、办公室。县(市)为副科级建制,根据工作需要自定设置股室。

 (二)乡(镇)设立会计管理站,与乡(镇)财政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规模大、业务多或有下属核算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设立财会科(股)。

 第五条、会计管理局是代表财政履行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承办会计委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六条、委派任命的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局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

 (一)业务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称聘任等由会计管理局统一管理,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由工作单位负责。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工资、农村组织委派会计补贴的发放形式,由各县(市)根据试点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会计委派实行四种形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任命制。由单位提名,主管部门同意,会计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财政、人事、劳动部门联合考察并发文,会计管理局颁发证书,任命其为“财务主管”或“主管会计”,任命人员占所在单位编制。单位没有提名人选或经考察不合格的,经同主管部门协商,由会计管理局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任命或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行相应的任命。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企业提名,主管部门同意,会计管理局审查资格,财政、人事、劳动部门联合考察并发文,会计管理局颁发委派书,委派其为“财政驻企业监督员兼财务主管或主管会计”。

 (三)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间接委派制,会计人员持会计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财政会同工商管理部门限期清退调换,以后将逐步向直接委派制过渡。

  (四)农村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任制。由村委会提名,乡(镇)会计管理站和经营管理站共同进行资格审查乡(镇)政府发文委任。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财会科(股)长,由单位提名,会计管理局负责考察并发文任命。其他委派会计凭委派证书上岗。

 第九条、委派会计的任期为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十条、会计管理局委派任命的会计,任何单位不能擅自更换和调整。如确需调整单位可提出申请,由会计管理局按程序决定。

 第十一条、会计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委派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管理局对委派任命的会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两次以上会计法规和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实行会计例会制度。由会计管理局组织,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由各单位委派会计参加的例会。集中对账簿凭证交叉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报告本单位经营当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研究新情况下会计工作的新对策等。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会计管理局对委派和任命的会计,有条件的要定期进行交叉轮岗。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委派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积极为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会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能够较系统地掌握国家的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财会专业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或取得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担任一个单位的会计主管时间不少于二年。

 (二)主管会计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三)农村经济组织会计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证,从事农村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四)行政机关的委派会计必须由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担任,事业单位的委派会计必须由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或聘干担任。行政事业单位已担任主管会计的工人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凡有过下列情况之-的,不得委派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和农村组织会计:

 (一)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在单位账目上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五)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五章、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除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一)委派会计对财政部门负责,代表财政部门对工作单位行使监督权力,承办财政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工作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入库或纳入财政专户,支出使用符合规定,管理得当;

  (三)有权拒绝伪造、假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行为,确保财会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有权制止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收支,确保各项财经纪律在工作单位财会管理中得到全面落实;

 (五)有权参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选拔和业务考核,制止无会计证人员进入会计工作岗位;
 
 (六)定期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会计管理局对委派会计要建立严格的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制定的考核细则对委派会计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收回委派证书,同时通知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建立委派会计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任职期满或调离,要进行离任审计,严格考核委派会计在任职期间的会计管理水平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作为下一步委派任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成绩显著,依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在惩治腐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者;

  (五)所有单位的会计工作经财政部门考核达到三级以上者;

  (六)有其它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者。

 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解除委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单位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转移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补贴,损害国家利益,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所在单位工作制度,不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活动,不按时处理会计事务,不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单位领导提供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

  (六)以权谋私,向工作单位索要财物,报销虚假发票,挥霍、贪污国家资金的;

  (七)委派会计在三年任期内,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八)农村经济组织会计不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的;

 (九)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委派会计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规定程序,随意变更和调整委派会计工作岗位的;

 (二)阻碍委派会计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

 (三)委派会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刁难、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发现委派会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财政部门和会计管理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县(市)、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地区会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地区会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热词: 会计委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