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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委派制

2006-11-24 9:42 马红伟 【 】【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本文从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性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  积极性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产权机制缺损,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致使财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此,我国开始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笔者就会计委派制这一热点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1.会计委派制的含义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一种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是指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它具有综合性和权威性两个基本特点。

  2.会计委派制对财经工作的积极作用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障,对财经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会计委派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及其领导使用国家资金的随意性。由于单位会计人员是上级部门委派的,尤其是异地委派的会计,其行政关系,待遇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制约和影响,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独立行使《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加之财政部门对其工作业绩要进行考核,单位财务收支若有违反财经纪律,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这样一来,就促使会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从而减少了单位领导花钱的随意性。

  (2)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减少并防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金问题的发生。一个单位如果出现贪污腐败、挥霍浪费问题,财会人员或多或少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如果一个单位财务收支都集中在财务部门,并且内部建立有严格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而财会人员又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试问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的资金从何而来?除非与财会人员同流合污。因此一个单位出现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的直接原因就是财务管理混乱。只有从资金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让财务人员充分独立行使职权,才有可能避免或防止贪污犯罪和挥霍浪费。而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保证会计独立行使职权最有力的措施。

  (3)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目前在一部分地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于被委派的会计享有独立的职权,加之财政部门把被委派的会计的工资,资金待遇与其工作业绩挂钩,因此在处理诸如“小金库”、“帐外帐”以及不合法的支出等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时,他们会自觉进行抵制,即使抵制无效,他们也可能在会计上如实地反映出来。这样就有可能避免或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3.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1)会计委派制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目前我国经济成分中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客观上使得会计人员的统管统派无法全面实施,如对私营、外资、民营企业,会计委派制却难以执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推广,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效果比较明显,但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并非如此,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委派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经济业务的监督,它同时也弱化了会计本身的管理决策等职能,容易引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因此,会计委派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会计委派制不适应在规模大的单位实行,规模大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难度大,有时甚至出现负面作用大于正面效果的现象。

  (2)实行会计委派制难以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①会计委派制的目的不在于加强管理,而在于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福利待遇游离于企业之外,此时的会计主体不再是企业,而是会计委派机构。因此,受派会计人员很难站在企业角度行使管理职能。同时,委派会计人员因为单位负责人存在戒备心理而难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这样,很容易导致委派会计人员在观念,行动上与单位管理人员产生矛盾,不利于单位和会计的发展。②会计人员的选拔问题,待遇问题和管理问题。会计人员的选拔问题,委派会计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工作,而升迁聘任等人事管理的决定权在政府管理机关,对他们业绩的评价应重在财务管理方面,还是重在会计监督方面,难有一个准确的衡量尺度,委派会计机构委派的会计人员因为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很难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人员的待遇问题,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政府确定并由其发放,这在经济上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但是,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很难同会计人员在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接近,而且,委派给不同企业或单位的会计人员,因为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不同,他们的工资福利理所当然有所区别。但实际运行时很难做到或很难保证其工资福利差别的合理性。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目前,委派会计人员一般交由财政部门或隶属于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局或会计管理中心来进行管理,一个政府部门来管理众多行业、众多企业、众多会计人员或会计工作,并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等,这些工作无论从管理深度还是广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委派的会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委派和管理,这样一来使企业经营者在理财活动中自始至终处于被监督,被孤立的地位,委派会计人员为了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少考虑企业的投资机会,很少考虑企业的风险投资和盈利能力。这样会大力削弱激励机制,严重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经营者在管理中往往产生短期行为,这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如果没有建立针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利益机制,动力机制和责权对等机制,往往使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甚至出现委派会计人员与企业个别经营管理人员合谋舞弊的现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4)容易导致政府机构臃肿。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委派的会计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他们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由财政部门负担。这对当前我国精简机关编制、节约财政开支的改革方向似乎相矛盾。

  (5)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急需提高。目前,我国委派会计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录用条件,同时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但是,由于在有限的时间内委派的人员多,部分会计人员还不能全面正确的认识会计委派制的实质。选拔聘用卡关不严,培训考核流于形式等原因,难免会产生委派会计人员思想素质不够硬,业务水平不够高的问题。委派会计人员要适应本身工作的需要,不仅要掌握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拥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还必须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人际交往、组织协调等各方面的能力,而我国委派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离这些标准还较远。

  (6)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不当。各地会计委派制的委派方式大多不一样,但无论是国资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还是纪委,显然都不能作为最后委派会计的主体。一般来说,会计机构和人员是企业组织机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对行政单位和国家机关实行的政府委派,在目前环境下可以运作,但这种委派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作为委派方是不恰当的,因为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一些关系的扭曲,不利于会计委派制的实施。

  4.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思想上正确认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属于我国一种新型的会计管理模式,我们应该用实践的观点实事求是的认识和评价其成果。我们首先应该在思想上取得一致,积极支持会计委派制,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和完善会计委派制。

  (2)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身份和地位,界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身份和地位,财政部门管理下的会计委托机构委派的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和股东行使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权力,他们不再是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授予委派会计人员相应的工作权限,委派会计人员受政府机构的委派,肩负着一定的使命,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对等起来。他们的管理权限可以包括审核其所在单位公开披露的会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单位内部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会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联签审批制度;审核所在单位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必要时应直接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组织所在单位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等。不同层次的委派会计人员应侧重不同的目标,国家财政机关委派的会计人员应侧重在国有资产和税收的监管以及单位领导是否玩忽职守、贪污舞弊,企业内部委派的会计人员应侧重在财经纪律的监督和企业经营核算水平的提高。

  (3)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严格把关,选拔高素质的委派会计人员,会计委派机构委派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有崇高的会计职业道德水准,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爱业敬岗,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并有较好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同时,他们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选拔过程中应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力争做到委派的会计人员既能代表国家利益行使会计职能,又能较好地服务于被委派单位,有利于单位内部管理的加强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严把考试关,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机构要建立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步骤的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考试工作。在培训过程中,不但要注重他们业务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而且要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对思想道德品质腐化,会计职业道德不高的会计人员,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完善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会计委派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来正确评价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并以此作为会计人员奖金报酬和升迁的依据。使考核机制具有合理性、严肃性和针对性。对屡次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应及时淘汰,分流到其他单位或岗位。这样一来就使得委派会计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从而有利于会计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4)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委派下,要想让会计人员真正发挥如实记录、如实汇总和如实传递会计信息的职能,就要合理解决他们的工资、资金和福利待遇问题。对会计人员的收入级次,也应视工作量的大小,工作成绩大小来定,而不能一刀切,以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再由于委派者远离会计人员,不可能详细掌握他们的情况,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体系。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可进行定期的量化考核,包括职业道德的遵守,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要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保证其会计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会计委派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应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不应盲目跟风,千篇一律。行政事业单位可选择直接管理,财会集中核算,零户统管模式;国有企业可选择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委派,统管统派,内部委派制模式;乡镇集体,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与其相应的会计委派模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根据委派单位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做好会计模式的完善工作。

  (6)完善与会计委派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中,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存在诸多条款与会计委派制的目标模式相冲突,极不利于会计委派制的执行,推广,不利于会计人员社会地位,身份的确定和权益的保障,不利于会计委派机构,委派会计人员,被委派单位矛盾的解决。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针对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或法规,使其成为《会计法》的特别法进行适用,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当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适应特别法的规定,从而为会计委派制的推广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莉。对会计委派制的评析。会计之友,2002(10)

  2.王娇蓉。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理性思考。会计之友,2002(6)

  3.安月平。会计委派制:问题与对策。河北财会,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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