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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会计委派质疑

2006-3-8 0:0 黄万年/刘莉莉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从目前试点来看,试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帮助被委派部门和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但是从全国试点中也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单位都适用会计委派制。笔者认为大中型企业(集团)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

  一、会计委派制制约企业会计的生存和发展

  会计是一种管理手段(信息系统),也是一种管理工作,它是适应管理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越进步,生产越现代化,会计越重要,会计根源于生产实践的需要,是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而会计委派制的工作重点是为了监督,为政府的管理需要服务,这有悖于“会计”产生的根源,势必会制约会计的生存和发展。

  二、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悖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考核制;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决定人员编制。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干涉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把本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中的会计部门及会计人员控制在国家手中,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再次进入企业内部,由政府监督取代企业自我监督,使企业又回到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的老路上,使现代企业制度名存实亡。

  三、会计委派制使会计责任难以界定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由政府部门委派,委派的会计人员所进行的会计工作和提供的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发生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时,责任难以界定,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应当的,若不追究责任又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从而增加了政企之间相互扯皮的机会。

  四、实行会计委派制有碍于会计职能的发挥

  大中型企业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所属有多个不同行业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如生产经营范围、工艺过程、管理要求等,各自建立起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系统,会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会计核算与监督融汇于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组成有机的整体。而委派会计在企业中处于一种独立的地位,从而强化了合法性监督,弱化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监督。另外,由于委派会计一般都实行定期交流,所以,会计在企业中的时间短,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不十分熟悉,待熟悉了又调往别处。这样,不利于会计对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会计的经济预测和经营决策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五、会计委派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委派会计可以保证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标准化、合法化,但它无法判断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具有信息优势地位的企业内部业务部门,完全可以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伪造虚假的原始凭证,如供应部门提供的材料出库单,通过多填或少填材料数量以达到调节盈亏的目的,而会计人员据此作出的账表就不可能是真实可信的,这样一来,委派会计工作的目标亦难以实现。

  六、实行会计委派制无法杜绝会计信息失真

  从全国查出的一些“小金库”案件中可以看出,“小金库”支出包括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个方面,而用于企业外部的主要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的主要业务客户、一些政府官员及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不外乎截留收入、造假支出。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由于政企之间关系紧密,会计委派管理部门及委派的会计人员可能会向企业索要财物、办理私事等;而一些企业也可能会因关系、面子、办事顺利等原因,而向会计委派管理部门及委派的会计人员送礼,甚至行贿,由于这些关系的存在以及资金的需要,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难以杜绝。

  总之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中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也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它不仅使会计失去实践主体,削弱了企业相对独立性,而且混淆了会计与审计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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