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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理性思考

2006-8-11 9:18 贾淑军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学术界对于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定义,一般认为会计委派制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直接或间接对所属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或管理,在委派部门和受派单位领导下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的制度。笔者认为,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来看,实施会计委派制还存在诸多弊端,它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整治并不是理想的办法,因此不应该成为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手段,更不应成为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取向。

  1.会计委派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违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终方向。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要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会计活动必然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显然是把会计活动看成一种独立于企业经营活动之外的外部监督活动,使会计人员变成了服务单位的对立面,割裂了会计人员与服务单位的内在联系,这与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不相符的。如果把管理会计引入分析我们会发现,会计委派制将导致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混乱。如果把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能视作是对外报告、解除委托责任,那么管理会计的职能则完全是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出谋划策。但事实上管理会计中的很多资料取自财务会计。由委派会计执行财务会计的职能,则管理会计的很多活动很可能得不到委派会计的支持,管理会计的作用将会进一步被抑制,这就从根本上打乱了现代企业会计的职能分工。

  2.会计委派制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能够协调统一,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而实施会计委派制则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部化以及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在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变动过程中,企业财会人员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由企业的“内管家”变成了“外当家”,其工作范畴属于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权力结构与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享受权利时却不一定承担应有的责任。当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方面发生矛盾时,这种脱节的危害将使委派会计陷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倾向国家管理目标,违背企业利益,会使会计人员很难在企业中再立足下去;如果倾向企业利益,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

  3.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相冲突。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背《会计法》的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的管理层负责。由《会计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备。如果把会计人员从企业管理中分离出去,使之变成一种社会监督力量,不仅从形式上违背《会计法》,而且从内容上也违背了《会计法》中单位法人对法律负责、内部人员对法人负责的立法精神。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而实施会计委派制是对《会计法》中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税收、价格等间接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手段等来实现。实行会计委派制虽然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但在职能上无疑仍属于政府监督,是政府对企业直接管理的一种变相形式。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来强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增强企业活力的宗旨不相符,也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冲突。

  5.会计委派制在强化监督机制的同时,也削弱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目标就是解决企业信息失真的问题,监督企业的违规行为,保证国家经济、政治目标的实现。要实现这一目标,会计委派人员就要按照委派单位所制定的一套模式化东西参与企业的管理。但是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是不确定的,企业经营必然面临风险,也就是说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然有风险投资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其收支活动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会计委派人员对企业的会计活动不十分有把握,为了执行委派单位的意见,他肯定会反对这种收支活动。这就会降低企业投资的灵活性,限制企业风险投资的自由,企业也就没有了管理创新的激励,进而降低企业获利的机会。

  6.会计委派制忽略了其它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是机构的重复设置。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早在1997年财政部就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对企业的会计年度报表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会计委派制无疑是政府对企业会计管理权限的一种回收,是注册会计师职能的重复设置。另外,作为监督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同样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企业中的腐败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从财政部门单独设置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无疑也是政府职能的重复设置,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7.对会计委派制监督作用的疑问。会计委派制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成形的制度,其中有许多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对委派会计本身的利益机制和动力机制的构造、责权对等机制的构造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也就不能保证委派会计发挥监督作用。而委派的会计在企业财务活动中不能发挥监督作用,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就不能达到,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会出现某些负效应。特别是当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的个别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合谋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危害可能会更加严重。

  对一些老企业(如石油、煤炭、钢铁、电力等企业)来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亲属化、老乡化现象比较明显。这些企业人力资源的流动往往呈现出一种网络化的状态,表现是老同事到处都是,老朋友到处都有。在这样的企业外派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企业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及真实性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监督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会计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村级单位,而不应在大部分企业范围内推广。在我国要加强会计监督力量,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将会计立法权赋予宏观会计运行机构,而将具体从事会计工作、从属于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赋予微观会计运行机构,使会计机构与企业财务等机构一样,成为企业管理中的监督部门,同时体现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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