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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的实施环境及其出路

2006-8-24 10:22 侯中生 【 】【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会计委派制因会计信息日益失真造成国家资产流失而产生,但试行中还存在着其所需的实施环境不充分及现行政策法规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会计委派制应先完善相关的法规而后再适时出台;同时,应成立专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管理属地内会计人员的应聘及委派事宜;也须明确会计职权,确保依法行政;还应处理好必要的各种工作关系。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实施环境;出路

  一、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及存在问题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日益严重,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造假帐,设帐外帐,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信息质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发挥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从而促使人们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论证、探讨,在此背景下,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会计委派制就应运而生了。

  近年来,我国先后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进行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从实际效果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随着会计委派制的逐步推进,许多矛盾和问题也都显现出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重管理,责任不明。大多数的委派人员在业务上要接受会计管理部门的领导,行政上要受单位领导人的领导,在夹缝中求生存,感到左右为难,其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2)委派会计职权难到位。一些单位对委派来的财会人员不信任,在研究重大经济问题时,不通知委派的财务总监参加,有意“架空”委派来的财会人员,使他们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3)委派会计缺乏相关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尚处于试行阶段,各种制度还不健全,有关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还未具体化,委派人员行使职权的力度缺少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持。

  怎样使这种尝试健康有序地成长发展,并成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为社会所接受,避免或减少与其他方面的矛盾冲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其创造有益于发展的土壤环境。

  二、实施会计委派制所需的环境

  1 政策法律环境

  就现行的规定来看,会计人员作为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其任免应属单位领导人的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有权“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虽然其中也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目前仍没有法律对会计人员的委派做出规定,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有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除此以外的其它任何机构在法律上是无权过问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因而当前首要的任务是修改上述法规有关内容,让委派的会计人员在法规中的身份予以明确。

  2 政府支持

  会计委派制能否顺利开展,最关键的一条还是各级政府是否给予大力的支持,因为此项工作涉及到政府、企业等相关部门,并非财政部门的工作。尽管财政部、监察部就会计委派的试行意见专门下文,而现在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仍非常严重,这就需要各级党政领导真抓实干,亲自过问并汇集财政、人事、税收、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同志在一起,对会计委派人员的地位、职责、管理内容、人员调配、经费安排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为会计委派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争取被委派单位的理解

  委派会计人员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其监督作用,坚持“服务、促进”的宗旨,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处理事务时,尽可能与有关方面协商,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的发展出路

  1 完善相关法规,适时出台

  首先要完善《公司法》和《企业法》的有关条款,主要是修改这些法规中有关会计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职责权限重新界定与划分,单位会计人员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可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会计委派机构实行统管统派其次,应在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统派的关系,并同时强调,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而相反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从源头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和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第三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适时出台《会计委派法》,以法的形式,对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兼管职责权限、待遇以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委派会计以法行事,监管有力。

  2 成立专门的会计管理机构

  全国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成立会计管理局,管理属地内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具体制定应聘、委派计划,办理与各单位申请聘用会计人员的协议书,约定会计人员工作范围、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按有关程序考核确任会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其进行业绩考核,以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等;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发展与预测供求情况,统一管理区域内的会计委派工作等。在管理体制上,会计管理局是一个仍属同级财政部门领导的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应与财政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和经常性的协调,通过实践,逐步完善财政局与会计管理局对企事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与权限。会计管理局应想方设法,帮助企业会计部门在提高效益,强化会计监督,增加财政收入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对此财政部门也应给予会计管理局以更大的支持。

  3 明确会计职权,确保依法行政

  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权限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资金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4、处理好几个工作关系

  在工作中,应争取被委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工作中的几个关系。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只是改变了会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丝毫没有变,委派会计只有审核监督权,有义务向会计单位反映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但并没有最后的裁判权。因而委派会计一定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以单位负责人为主,委派会计为辅的原则,无条件地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为其出谋划策。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主管部门行使会计监督权,是监督的主体;派入单位及其负责人是被监督的对象, 是监督的客体。委派会计的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体现在为单位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三是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有两大基本的职责,即财务收支审核权和经济合同参与决策权。在工作中一定要行使好这两项基本职责,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与服务之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要全心全意地支持派入单位的各项工作。会计委派制试行至今,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它毕竟是一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只要我们针对试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在相宜的环境中,这种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一定能日益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不仅可以大大改观“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局面,而且可以加强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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