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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006-8-14 9:19 陈卫国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委派会计的管理形式

  我国目前会计委派制的形式各省、市大同小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试点可分为“直接管理”和“财会集中制”两种形式;二是对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形式,主要可分为三种:对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负责人;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三是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委派。主要有两种形式:由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委派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是实行帐目集中核算管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形式,结合省机构改革和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对不同对象试行两种委派制度:

  (一)试行财政直接委派制试点。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青海师范大学等单位作为财政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的试点单位。具体做法是:上述单位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会计人员名单。省财政厅在对其任职资格和业务水平进行必要的考核审查后,由省财政厅发证委派,其人事、工资及福利等均由原单位管理,实行双重领导。

  (二)试行系统内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主要选择业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人员较多的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的所属单位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具体做法是:系统内会计委派工作由上述部门负责,并实行集中委派的办法进行委派,即: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等由其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主管部门对被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委派。

  二、会计委派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地会计委派制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为新生事物,从2000年至今会计委派制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各方关系的协调存有不足之处,委派会计制取得成效与预期的目的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委派会计大都受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双层领导。委派单位(财政等政府部门)安排的工作要保证完成,但是完成的前提是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由于监督与被监督之间是对立的矛盾关系,工作有时难以适从,不能完全达到委派目的,特别是个别受派单位领导对会计委派制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热情,受单位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给与足够的支持和配合,使委派会计处境尴尬,无法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致使会计委派制流于形式。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成效。在相同的条件下,有的委派会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平较高,协调能力较强,能够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有的委派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其实际操作能力却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一些地区在委派会计人员选拔上实行笔试、面试一锤定音的办法,尚缺乏实际工作操作水平考核,对个别实践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委派会计,缺乏重新选择的机制。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委派方式可分为间接交叉委派和直接委派两种方法。我国各地试点工作大都实行间接交叉委派的方式,即在原单位选拔出来的委派会计,由财政等委派单位统一委派,原则上不再派回单位,而派到其它单位交叉使用。尽管会计人员实行交叉委派有诸多好处,但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及试行会计委派的宗旨看,其效果不如直接委派好。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不能够直接参与受派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只能站在监督的角度处理事情,不能完全掌握单位的财务运行情况;另一方面,企业业务量的大小和效益的优劣直接影响交叉委派的实施,由于受企业因素的影响,有些委派会计宁愿在原单位做一般人员,也不愿意去其他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从而影响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方面有待于加强和规范。虽然各地在规范会计委派制运行方面出台了一些好的措施,确保了委派制的顺利实施,但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相当部分试点地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委派制监督、约束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或者虽有制度,却没能严格实施,对委派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考核。这样势必影响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内在潜力。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派制工作的措施

  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核心问题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与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管理部门而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制订与会计委派有关的法律,尽快统一会计委派的基本职责。会计委派制作为会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势必造成“先天不足”。特别是在当前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健全的情况下,尽快出台关于会计委派方面的法律和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要使会计委派制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就要对《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再次进行修订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以便使会计委派制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同时,要结合各地委派制实施情况,尽快统一委派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以便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和执行选拔条件和程序,把好委派会计入口关,保证委派质量。要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作用,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委派会计自身素质至关重要。要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推荐人选、资格审查、群众座谈、考试、考核、财务审计等程序严格进行选拔录用,使委派会计既要有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际、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会计委派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是保证委派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各地因从自身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会计监管对象和监管的侧重点,选择不同的会计委派形式,不能搞“一刀切”。特别是要区分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企业与行政事业、城市与乡村会计人员管理的不同要求,采取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会计委派形式,既要有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和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保证单位依法理财和自主经营权。

  (四)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委派制运行。为了保证会计委派工作取得成效,委派部门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一套管理制度,以保证操作规范化。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任用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会计交流制度、会计回避制度、会计例会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五)从实际入手,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委派实施后,如果管理跟不上,委派制将流于形式。因此,加强后续管理,是会计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在实际工作中,要克服“一派了之”的思想和做法,注重加强后续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督。要用制度和法规约束其行为,并通过下达文件、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指导和监督委派人员有效开展工作。二是要加强对委派人员的考核。通过推行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委派人员的德、能、勤、绩作出综合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会计基础、财务管理、收支申报、制度建设、参加例会、业务培训、廉洁自律等。三是要加强对委派人员的奖惩。根据考评情况,要对委派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奖励的方式除了发奖金和换岗以外,还可以升职;惩罚的方式除了减薪和待岗外,还可以降职。对于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四是定期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确保其对新的会计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以进一步提高委派会计的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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